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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开化:刺网捕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获刑4个月

发布时间:2014/1/8 9:19:32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编辑:罗诗吟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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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月6日下午,浙江衢州开化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告人余某因违反禁渔区管理规定,多次使用明令禁止的工具捕鱼而触犯刑律,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1月6日下午,浙江衢州开化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告人余某因违反禁渔区管理规定,多次使用明令禁止的工具捕鱼而触犯刑律,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来自衢州市、柯城、衢江、开化的渔政人员参加了旁听。据悉,这是开化县首例使用刺网捕鱼获刑的案件,同时本案中的余某也是开化县禁渔七年来的第三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余某先后7次在开化县马金溪城关芹江二坝下游及坝底、芹江大桥下游及桥底属禁渔范围水域内,使用刺网和横桶等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均被开化县渔政站工作人员查获。最后一次是2013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骑着电瓶车带着5副刺网和一个“横桶”,在开化县马金溪城关芹江二桥附近属禁渔范围水域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时,被开化县渔政站工作人员和开化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开头判决。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法官在审判后表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被告人眼中也许只是偷偷网了几次鱼,但多次处罚和阻止仍我行我素、屡教不改,该行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是恶劣的。
编辑:罗诗吟 访问人次:2200 关键字:禁渔,捕捞,水产品,  >> 更多资讯进入水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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