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多重污染源叠加环境纠纷如何定责
□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林劲标 廖冰寒
广东省顺德市的一个鱼塘出了件怪事,一夜之间,鱼塘里的鱼类全部死亡。事后,鱼塘主将沿岸6家家具、卫浴厂全部告上法庭。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这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6家企业及其经营者被判承担部分责任,分别赔偿鱼塘主5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已履行判决。
缘起鱼类莫名死亡
2010年12月,广东顺德马龙村村民冯某投资10多万元承包了一口鱼塘,养殖大眼鳊鱼、武昌鳊、鳙鱼等鱼类。
2011年4月22日一早,冯某跟往常一样到鱼塘查看,但眼前的一幕让他愣住了:昨天还好好的鱼不但不进食,还出现翻白肚、打转、跳跃等症状。这是鱼死亡的前兆。冯某赶紧往鱼塘投放增氧粉、解毒剂等,但依旧没有效果。当天下午,鱼塘内近4万多斤的鱼几乎全军覆没。
顺德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调查,得出的结论是:鱼塘内鱼类的死亡与抽水入塘有关,可排除疾病导致的大量死亡。检验结果还显示:对取回的水样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发现亚硝酸盐严重超标。
到底是怎么回事?不远处浑浊泛黄的河水引起了冯某的注意。这条小河流经居民生活区和工业区,而该河中段的西北面恰好是冯某的鱼塘,每次均有少量河水流进他的鱼塘。
一眼望去,小河东岸散布着大大小小6家家具厂、卫浴厂。冯某认为,正是这些共用河水的邻居排污,才导致河水亚硝酸盐含量超标,继而毒死了鱼。于是,冯某向顺德区法院起诉6家家具、卫浴厂,要求其赔偿损失近50万元,并停止排污行为。
争论河水是否有毒
“在家具、卫浴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本不会产生含亚硝酸盐的废水。”庭审中,各厂家认同鱼的死亡原因,但否认亚硝酸盐含量高与他们的生产有关。
6被告认为,人工化肥、生活污水、人畜粪便等均可造成河水中亚硝酸盐含量偏高。此外,在鱼塘里投放饲料过多、鱼类自身的排泄物积累也可造成塘水中亚硝酸盐含量偏高。
6被告还向法院申请鉴定其工厂排放的废水中是否含有亚硝酸盐。
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结果与厂家的观点相反。6份报告列明,6家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均存在亚硝酸盐,含量为每升0.003毫克至每升0.244毫克不等。
对此,被告以《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制》中亚硝酸盐的指标限值每升1毫克作为对比,称他们的亚硝酸盐排放量远低于饮用水标准,“人都能饮用,何况是鱼呢”?
“二者适用标准不同,不能直接等同。”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副站长余明在庭审时说,饮用水标准不一定适用于渔业。
6被告还提出,报告中对亚硝酸盐含量的评价结果既没写超标也没写达标,而是空白。余明解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没有对亚硝酸盐作出规定,因此没有在报告中列明标准值和结果,也无法判断企业对水质的污染程度。
“相关标准没有对亚硝酸盐的含量作出强制规定,可以反证鱼死是冯某管理不善造成的,与我们无关。”6被告说。
判决双方均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确实存在对鱼塘管理不善的问题。除了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外,事发当天,监测站还根据污染特征和家具行业特点,对工厂周边河水和鱼塘水进行了水质污染检测,形成了2011年4月27日的《监测报告》。
报告显示,河水的化学氧量和氨氮标准值分别是每升30毫克和每升1.5毫克,如比照该值,鱼塘水中相关物质的含量分别超标近4倍和2倍。
化学氧量和氨氮偏高对鱼塘水有什么影响?余明解释,在氧化性气氛下,氨氮可以转化为亚硝酸盐,增氧则会增加氧化性。根据冯某的陈述,在鱼死亡的过程中,他向鱼塘投放了增氧粉、开增氧机。冯某这一系列处置行为,均可能导致塘水亚硝酸盐偏高,加速塘鱼死亡。
4月27日的《监测报告》还显示,河水、鱼塘水中均含有二甲苯。余明说,二甲苯是工业废水的特有标识,虽然渔业用水标准对此也无规定,且在塘水中含量不高,但足以说明塘水受到一定的工业污染,而6家企业均没有建造环保排污设施。
最终,顺德法院推定:水质环境污染与养殖管理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鱼类死亡。在此事中,塘主冯某负主要责任;6家企业确实排放了一定程度的亚硝酸盐,该程度的亚硝酸盐可能不足以导致塘鱼死亡,但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故判决上述6家企业分别向冯某赔偿1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说“法” 无排污标准不等于免除排污责任
承办这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的主办法官周子昌介绍,此案的争议焦点几乎涵盖了此类案件的所有难点,如损害结果的认定、因果关系的推定、责任比例的分配等。
周子昌说,根据盖然性规则,虽然企业排放的亚硝酸盐浓度很低,但无法排除企业在鱼类死亡中所起的作用,而企业也没有对此提出相反的证明,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针对庭审时企业多次提出相关水质标准没有对亚硝酸盐的排放量作出规定的抗辩,周子昌认为,现实中因立法疏漏或者科技水平的限制,某些物质确实没有法定的排污标准,但无限制的排污或者即便排污达标,也不能成为绝对免责的依据。章宁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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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判处21名采砂船船主赔偿渔民因采砂造成水污染导致渔业资源非正常减产造成的损失。
2012年3月,养殖户聂某发现网箱内养殖的鲢鳙鱼在一个月内出现持续性大量死亡。经金寨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调查统计,有王某等41户采砂船在聂某网箱附近抽砂。法院审理后认为,采砂造成养殖水域泥沙含量高、水体浑浊、水面存在油污以及噪音污染,导致聂某养殖的鲢鳙鱼出现持续性大量死亡,依法判决大船船主李某赔偿原告9000元,王某等20名小船船主各赔偿原告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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