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经大通湖区管委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通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同步启动,大通湖大闸蟹从此有了“护身符”。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大通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大通湖区行政区域内的大闸蟹生产者可以提出大通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使用申请,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地理标志使用权后,使用专用标识及专有名称。擅自标注大通湖地理名称为大闸蟹产地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大通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大通湖大闸蟹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大通湖大闸蟹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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