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15日上午,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来自山东的常某涉嫌使用甲醛浸泡鱿鱼,4月25日被昆明市质监局官渡分局工作人员查获。虽然常某当庭翻供称自己只是做试验,没有销售过问题鱿鱼,但法院最终认可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意见,最终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
公诉机关指控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常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军辉停车场出租房内,用工业甲醛对食用鱿鱼进行浸泡加工,然后销售。2013年4月25日,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渡分局工作人员在常某的加工点内,查获了26公斤可疑鱿鱼。经检验,可疑鱿鱼中甲醛成分的含量高达396mg。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责常某。而在庭上,常某突然翻供称自己当天只是在做试验而已,“一本杂志说甲醛可以保鲜,我就做了三次试验,没有在外面卖过。”此外,他还辩称自己并不知道甲醛是有毒物质。对此说法,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监部门检查时拍的加工点照片,从照片上可以看出,加工点室内泡着大量的黑毛肚、白毛肚、黄喉。其中一张照片里,一个塑料盆内就是被甲醛浸泡的鱿鱼。
被告人常某和其辩护人均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常某曾经将问题鱿鱼贩卖到市场。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归案后的五次笔录中均称自己使用甲醛浸泡鱿鱼,其后又到农贸市场销售,其每天销售的水产品有100多公斤。因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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