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几名男子结伴电鱼,一同伴不慎触电身亡。昨日上午,该案开庭。他们被指控的罪名非常罕见,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个罪名在广东佛山各级法院的审理中均是首次出现。在庭审过程中,4名男子的代理律师不约而同地对这个罪名进行了质疑。
2012年5月,李某强、黎某海、欧某光等人合资购买电鱼机。今年4月至6月间,许某堂伙同上述3人从事捕捞活动。今年6月10日21时许,李某强、许某堂、欧某光与被害人邓某中,携带有漏电情况的电鱼机到北江水道东面的鱼塘电鱼。过程中,邓某中手不慎触碰到电鱼机捞网的铁圈,触电死亡。
昨天,检方指控4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此外,李某强还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检方建议,李某强应判处3年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余三被告人应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被指控的事实,4人均没有异议。但对于罪名,4人的辩护律师一致地认为不成立。认为4人行为未达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外他们捕捞区域没有设置禁渔期和禁渔区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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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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