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记者昨天从珠海消委会获悉,今年不少市民遇到购买合格产品,但因使用不当造成利益受损的情况,金湾区消委会就调解了这样一宗纠纷:农户购虾药使用不当,而商家也未尽到商品说明告知义务,继而引发死虾事故,最终买卖双方共同担责。
据介绍,红旗镇养殖户张先生今年在小林广发村承包了20多亩鱼塘养虾,因发现其养殖的南美白对虾有小部分感染红尾病,遂到金湾区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询问,根据公司梁经理推荐,张先生购买了特灭安和氟乐康虾药,用药3天后,南美白对虾却大部分死亡,初步估算损失11500元,张先生怀疑虾药有问题,与该水产科技公司交涉赔偿损失未果,遂向金湾区消委会寻求帮助。
区消委会受理后,实地调查,并多次与区农业部门、红旗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沟通,农业技师通过现场检查了解,认为该虾药为正规厂家生产,药品暂无质量问题。至于用药后虾苗仍大部分死亡,农业部门认为张先生没有按虾药的说明书进行科学用药,药量不够,从而严重影响药效。根据包装说明:该虾药每包500克,先用25千克清水溶解稀释后喷洒水深为一米的鱼塘600-700平方米(约1亩),而张先生用药不够一半。所以,认为张先生负有主要的责任;而水产科技公司销售虾药后未对消费者尽到告知义务,更没有详尽介绍使用药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负重要责任。
消委会专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多次协调,水产科技公司也认识到自己负有未告知的义务和责任,而农户张先生也承认其喷洒虾药时没有详细阅读说明书或向老农请教,凭感觉是错误的。根据张先生养殖对虾的成本和实际损失,最终双方达成补偿协议,该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养殖户张先生5000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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