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菲特”带来的暴雨不仅使路面积水、房屋被淹,也给种粮农户和水产养殖户造成巨大损失。浙江嘉兴海盐法院最近接到不少养殖户的反映,甲鱼、鱼虾都让人捞走了,这损失可有得赔?
海盐某水产有限公司是海盐县的一家水产养殖大户,今年养殖了不少甲鱼,7号的暴雨因雨量大、排水困难,形成了严重涝灾。养殖池塘的水位很快涨过了围堤,甲鱼、鱼虾大部分被冲走,预计损失80余万元。大雨过后,不少附近的村民和路人闻讯后开始打捞鱼虾,公司想拦也拦不住。类似事情不少,因为海盐的各乡镇甲鱼、鱼虾养殖户较多,被水冲走的水产品四下“逃窜”,在附近的河流、水田里一天下来能打捞上百斤。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村民和路人打捞鱼虾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不当得利,养殖户有权要求返还。但是,养殖户在举证方面比较困难,难于形成诉讼。养殖户的损失除有购买保险的外,其他只能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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