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广西防城港一3人团伙通过绕关走私和“租借”边民证这两种方式将龙虾等323824.76公斤海鲜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21319459.47元人民币。8月6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方指控,被告人杨龙某以广西东兴市解放路230号的自建房为据点,成立未经注册登记的广龙海鲜贸易商行,从事走私海鲜活动。
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19日,杨龙某组织人员分别在越南金兰湾、越南广义、东兴解放路230号档口及东兴万尾设立海鲜收购点和存放点。
期间,杨龙某自己联系或通过被告人杨慧某联系国内客户。杨龙某根据国内客户的订单需求,组织人员在越南金兰湾、越南广义向越南人收购龙虾等海鲜。
收购完海鲜之后,杨龙某通过绕关走私这些海鲜,组织人员将海鲜打包后通过空运或汽车运输至越南芒街,再通过铁壳船经北仑河走私到东兴木栏街。
最后,被告人杨龙某雇请被告人邓某某组织小货车及搬运工将海鲜运至东兴解放路230号的档口或东兴万尾仓库,再由被告人杨龙某安排工人对海鲜进行验货、包装后在发给国内客户。
2012年5月20日至2012年9月10日,杨龙某以相同的方式在越南收购龙虾等海鲜并运至东兴互市码头,通过邓某某在东兴市互市码头贸易区组织边民,“租借”边民证,假借边民互市将龙虾等海鲜走私入境,再由邓某某组织小货车及搬运工将海鲜运至东兴解放路230号的档口或东兴万尾仓库,随后发给国内客户。
检方指控,从2011年6月19日至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杨龙某在越南组织龙虾等海鲜走私入境323824.76公斤,偷逃应缴税额21319459.47元人民币;被告人邓某某参与走私龙虾等海鲜23824.76公斤,偷逃应缴税额21319459.47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慧某从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10日参与走私龙虾等海鲜306802.16公斤,偷逃应缴税额20557664.38元人民币。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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