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竟投毒对方鱼塘,导致鱼虾死亡。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涉案的两名被告人进行了判处,两人将面临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贤和梁某林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叶某光、梁某娣产生矛盾,叶某光、梁某娣两人分别是梁某林的女婿、女儿。同年6月19日晚7时许,为泄愤报复,梁某贤指使另一名被告人阿宾,趁叶某光外出之机,携带事先购买的农药菊酯窜至三角镇,将农药菊酯分别投放到叶承包的4口鱼塘中,毒死鱼虾一批,价值共人民币13万元。
随后,经中山市公安局鉴定,在上述鱼塘内提取的死虾、鱼塘水和塑料袋装乳白色液体中均检出甲氰菊脂成分。2012年8月2日,公安人员在东凤镇一住宅内将被告人阿宾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梁某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梁某贤、阿宾无视国家法律,以泄愤报复为目的,以毒害他人养殖鱼虾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梁某贤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而阿宾由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也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判决梁某贤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阿宾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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