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流街道经济促进局抽采水样及鱼样送顺德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进行检验,得出检测结果:鱼塘水质正常。鱼患有出血病,个别鱼有少量三代虫寄生,排除投毒或水质污染可能。
鱼塘主老麦委托了广州市的一家水质检测公司检测,发现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检测结果均严重超标,说明鱼塘水质被生活污水严重污染,导致水质酸性太重,是导致塘鱼死亡的主要原因。
村民承包鱼塘,2年均发生大面积的鱼类死亡事件,承包者血本无归,在排除了被人投毒后,他认为是股份社没有履行修建和完善鱼塘旁生活污水排放系统的义务,污水进入其鱼塘,才导致事件的发生。经过顺德、佛山两级法院的审理,鱼塘主还是因为未能拿出证明自己这一观点的证据,输了官司。
承包2年 两次大面积死鱼
在顺德勒流,不少村子里仍保留着鱼塘养殖这一生产模式。55岁的老麦是勒流勒北村人,隶属北星股份社。
2009年10月,他与股份社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书》,承包了位于勒北村善乐东面路鱼塘5 .9亩,承包期为三年,从2010年3月11日至2013年3月10日止,鱼塘每亩每年租金3100元。
然而老麦却自称,承包后的2年多,自己血本无归。这缘于连续两年发生的大量死鱼事件。老麦说,两次事件发生的时间分别是2011年1月1日至2月3日,以及2012年1月8日至20日。他在鱼塘养殖的黄骨鱼、鳗鱼、大头鱼、鲗鱼绝大部分死亡,造成实际损失共计117万余元,其中包括老麦的直接投资、经营利润损失,且已减去卖鱼收入3.2万元。
政府、鱼塘主各自测水质 结果迥异
对于塘鱼大面积死亡的原因,老麦曾于2012年1月8日向勒北村委会报称:怀疑有人投毒。随后,勒流街道经济促进局抽采水样及鱼样送顺德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进行检验,得出检测结果:鱼塘水质正常;鱼患有出血病,个别鱼有少量三代虫寄生,排除投毒或水质污染可能。
对于这一检测结果,老麦并不认可。他委托了广州市的一家水质检测公司对鱼塘水质进行检测,发现流入鱼塘生活污水的生化需氧量为544m g/L,粪大肠菌群为1300000个/L,而该鱼塘水的生化需氧量仅为11.4m g/L,粪大肠菌类须小于200个/L,而《渔业水质标准》规定养鱼淡水的生化需氧量必须低于3m g/L,总大肠菌群不超过5个/L。“其中,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检测结果均严重超标,说明鱼塘水质被生活污水严重污染,导致水质酸性太重,是导致塘鱼死亡的主要原因。”就此,老麦认为股份社作为鱼塘发包方,有必须修建和完善该鱼塘旁生活污水排放系统的义务,而正是由于股份社没有履行义务,从而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股份社赔偿。
事情闹上了法院,法院委托了第三方的估价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认为,老麦的鱼塘因水污染所致直接损失为325796元,预计经营利润损失额为146691元。
股份社:死鱼具因其经营不善
对于社员的这一状告,股份社解释称,老麦在投包时已经明确知道鱼塘周边邻近村民住宅区及生活排水渠,且合同约定:鱼塘如发生因供电、雷雨、潮汐、劳工、鱼药等导致鱼类或人员伤亡所产生相关问题由承包方解决;同时,老麦在承包鱼塘的两年多内,均未向股份社投诉或反映邻近村民住宅排水管修建生活污水渠等情况,也并未要求股份社修建生活污水渠。再综合顺德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进行检测结果的结果(前文已提及),股份社认为塘鱼死亡并非是邻近村民排放生活污水造成,而是老麦经营不善造成鱼患病死亡。
此外股份社还认为,老麦在发生死鱼后,二个多月才单方私自采样送检的做法不符合规范,所送检的污水渠水“黑色浑浊”以及鱼塘水“黄色浑浊”有作假,且老麦提供的检验报告不能说明鱼死亡就是周边住宅排污口的水流入鱼塘所致,不能证明水塘水质有问题,因此拒绝赔偿。
两次判决 鱼塘主均败诉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案件属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老麦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股份社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鱼塘的鱼死亡。老麦认为是污水导致鱼塘的鱼死亡,但诉讼中申请对鱼塘水质鉴定后又撤回,事故发生后,没有通知股份社对水质进行检测,也没有进行证据保全等措施,故老麦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是因污水排放导致其承包鱼塘的鱼大量死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驳回了老麦索赔的请求。
老麦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称,检疫站只出具了鱼塘水的检验结果,未对污水渠水进行抽样检验,且对渔业水质的重要指标如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大肠茵群等没有检测,不能证明鱼塘水的水质符合渔业水质的标准。“我早就对这结果提出异议,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老麦说。
“由于股份社在2012年1月12日单方取水样后未委托检测生化需氧量、总大肠菌群等上述主要检测项目,造成我在2012年4月11日提出起诉后,已经不可能对当时的鱼塘水质和污水渠水进行检测,鱼塘的水已经不是2012年1月8日发生死鱼事件时的水,再检测水质已经没有意义,因此我才撤回了检测申请,举证不能的后果应当由股份社承担才是。”老麦说道。
二审时,股份社补充了这样一个背景:2003年1月18日,股份社将涉案鱼塘发包给本村另一村民(即原投包人)至2010年3月10日期满,7年从未投诉过类似问题。2009年10月涉案鱼塘承包合同未到期之前,股份社将涉案鱼塘提前公开投包,由于该鱼塘一边邻近住宅区,因此要求投包户到鱼塘实地考察周边环境才承包。
官司打了一年多,在近日下发的终审判决中,佛山中院以同样的理由(举证不能),驳回了老麦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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