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现代种业,应该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育种企业,不能使其研究成果最终成为纯社会效益或纯公益性质。
文/ 中国海洋大学生命学院院长 包振民
目前我国水产种业的规模还比较小,相对于种植业和畜禽业,水产种业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很多水产养殖种类甚至还处于利用野生苗种的状态。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种业发展经验,对于我国水产种业的发展,我觉得应在以下几个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是如何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国家提出的这一发展战略具有丰富的内涵,需要我们在科研经费投入、科研单位体制改革、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等方方面面做深入的改革。在农业领域,种业也是最能体现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这一命题的,国际上成功的大种业公司无不具有强劲的科研能力和技术实力。要建立一个以创新驱动发展的现代水产种业,首先要求企业家有远大的抱负,作为种业企业,如果没有面向全国、走向国际的战略性发展目标,或者对产业长期发展目标的追逐,很难坚持长期的持续投入。
许多国内水产种业公司很欢迎优良品种,但希望是有一个现成的良种拿来,扩繁生产后能直接推向市场。而且企业很少建立自己的育种技术队伍,大多只有苗种繁育的技术力量。这样的企业是成长不出一个现代水产种业的。企业如果想发展为现代种业企业,就必须建立自己的研发队伍和技术体系,不能单靠技术引进,也不能完全依靠科研院所。
二是科技研究单位和产业单位在技术创新体系如何定位,现在大家比较认可产学研一体化,但如何理解这个一体化值得深思。有人认为一体化就是科研人员带着项目和成果到企业进行转化和推广,或者是到企业中充当技术人员,我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这只能是目前在我国水产种业普遍技术力量薄弱时权宜的做法,其度应掌握好,过度地依赖科研院所的技术力量会抑制企业自身的技术力量的发展。长期来讲要做好种业,企业本身的良种技术力量必须建立。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应有一些科研人员转到种业企业来。
企业发展技术创新能力,不是说企业一定要去做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而是说科研单位和企业应围绕水产种业发展的理论和技术,各有明确定位,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科研单位应该回归到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做一些公益性的研发,为整个产业发展服务;企业则应该做标准化育种的核心技术研发,是保密性的,是专利保护的。种业发展需要的是一套系统的技术,不是单一技术,这就要求科研单位和种业企业的合作也是长期的。因此,清晰地界定科研单位和企业在种业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定位,有利于我国水产种业的长远发展。
三是从国家管理和政策层面来讲,我们也急需完善和发展有关水产种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的规章制度。首先是良种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国目前只对育种的技术方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品种不保护。这就衍生出一个问题,良种跟其它的工业产品不一样,科研单位或种业公司应用很多技术、方法经长期努力最后育出一个优质品种,良种相当于是所有生物科技知识最集中的体现,获得一个品种就等于把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拿去了;如果对良种没有专利保护,就抑制了企业的自主创新积极性。发展现代种业,应该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育种企业,不能使其研究成果只体现为社会效益或纯公益性质。
另外,我国的水产苗种市场需要一个准入标准,什么质量的苗种能进入,什么样的苗种不能进入要有明确的标准。我国幅员辽阔,水域跨度大,生态环境各异,水产苗种应加强地域管理和限制,但目前我们的水产苗种市场,可以说是全世界最自由的,有人认为是最市场化的,我认为不是,因为市场化是基于法律、法规和严格管理的。而且现在的苗种质量监管的重点是违禁药物,真正种苗的质量如何?是不是良种?良种的性状是否达标反而没有谁在监管。目前水产苗种市场野生苗量占很大比例,也很便宜,如贝类苗种,在良种的初期阶段,推向市场时在价格上就没法跟野生苗等竞争,这样的话,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如何保护良种种苗的市场竞争力,如何扶持水产种业发展壮大,目前我们急需在水产业出台像种植业和畜牧业对优良品种推广的系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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