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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平整池塘未经塘主同意 双方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6/6 8:52:55  来源:南方农村报  编辑:罗诗吟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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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年4月,一份来自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让从浙江来到阳西县上洋镇租塘养虾的徐为军、张子光等六个养殖户陷入了惊慌中。
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鱼塘改造不是一勾了事

今年4月,一份来自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让从浙江来到阳西县上洋镇租塘养虾的徐为军、张子光等六个养殖户陷入了惊慌中。
  
  事情缘起他们租赁的虾塘,自从他们2011年租下虾塘开始,就和承租的塘主一直冲突不断,直至对薄公堂。

  事发虾塘施工锄草
  
  徐为军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他和张子光于2011年向阳西县上洋镇的卢紫红租赁了位于该镇沙湖村委会的约200亩虾塘,随后又转包给多位浙江老乡,目前在该块养殖区内,共有23口塘,由6户人家分别承包进行养殖生产。按照合同约定,他们租赁虾塘10年,先期支付卢紫红租金差额金70万元整,然后每年支付塘租103000元。
  
  6月4日,记者来到现场,这几户浙江籍养殖户说,在2012年3月10日,因为塘底不平坦,中间和四周深度差距超过1.5米,浙籍养殖户之一的林小富请来工程队,开动钩机进行平整,以准备当年的生产,经过一冬的空置,虾塘四周和塘底长满杂草,林小富就抱着省事的想法,顺便铲去了四周塘基水线以下的杂草。
  
  争议的焦点由此爆发,很快,卢紫红来到虾塘,制止林小富的行为,并表示他的行为是私自破坏塘基,自己有权终止和他们的合同。
  
  南方农村报记者在现场看到,这些虾塘被一条约两人高的塘基所围绕,塘基外是河流,围绕塘基行走一圈,宽的地方有3米左右,窄的地方仅容一人行走。
  
  徐为军告诉记者,当时是他和张子光与卢紫红签的合同,锄草事情发生后几天,卢紫红和他们交涉并称:你们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擅自破坏塘基,需要罚款1万元,并缴纳20万元“管理押金”,以确保以后不发生类似事件。同时,卢紫红还提出了提高租金等要求。双方交涉多次,最终无果。
  
  交涉过后几天,一纸来自卢紫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贴在了各养殖户房屋的门上,声明养殖户擅自破坏塘基,虾塘租赁合同无条件解除,要求养殖户们在10天内自行搬离。随后卢紫红还声称:迟一天罚款10万元。

  塘主承租有效性遭疑
  
  见到再无缓和的余地,徐为军等向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继续完成合同。2012年11月,阳西县人民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于是养殖户们再次上诉,今年4月26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对此结果,徐为军等表示无奈,但是,他们发现了卢紫红在获得虾塘承包权时的疑点。
  
  南方农村报记者在虾塘所属的沙湖村委会采访时了解到,卢紫红的虾塘租自2005年,土地涉及三个村民小组:白沙一村、二村和三村。
  
  据村民们反映称,2004年,卢紫红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自行对一块闲置的土地(即争议虾塘所在地)进行围垦,并挖成池塘。到了2005年,有村民发现此事后,卢紫红手书拟就了一份合同,约定承包该闲置土地中的75亩,每年租金40元/亩,租期30年,他通过劝说和给钱等方法,让部分村民代表和部分村民在合同上签字,随后又以“村民都签字了”为由,让村民小组长签名并盖章,据村民反映三个组长也收了卢紫红的钱。
  
  6月4日,当时签名的村民卢维等人告诉记者,最初的合同一式四份,但是随后卢紫红以种种名义,将这四份合同全都拿到了自己手里,而且,合同既没有经过村民讨论,也没有进行公示。
  
  “这份合同签订后两年,卢紫红有交租金,但之后再没交过,一直到现在。”三个村小组长告诉记者。到了2011年,因卢紫红长期不交租金,村民们和他进行交涉,要他出示合同,可这时卢紫红拿出的合同却和最初“完全变了样”。在最初合同上签名的卢维、卢加洪等人指认:只有最后一页(不含正文)的签名是真的,前面正文部分全部被调换过。
  
  据村民代表说,内容更改最明显的一点是,初始合同只有一份,承包面积为75亩,但卢紫红出示的合同变成了两份,两份的土地面积合计122亩,甲方和乙方的名字也被写反。而在和浙江籍养殖户的纠纷中,卢紫红所转包的土地达到了约200亩。

  养殖户二审败诉

   “关于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春文介绍,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卢紫红有合同造假的行为,那么他无权对土地进行转租。但就此案件看,农村土地发包,如果承租方是外地人,必须要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经过2/3以上村民明确表示同意,而像卢紫红这样的本村人承租,尽管程序上存在不少疑点,在多数情况下,法律还是从既定事实角度进行考虑。即便是转租时没有经过民主议定,只要土地的所有者(村集体)没有明确提出反对,也会被认定为默认同意。
  
  而对于此次事件,另一方当事人卢紫红的态度则很简单:和浙江养殖户的纠纷只看法律判定,至于有人对自己的承租权提出质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裁定。
  
  事发地上洋镇政府对此也有明确态度,将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如果卢紫红存在造假行为,不排除用法律手段采取措施的可能。
          
  在此次事件中,法院的判决令六户养殖户感到很无力,他们不能对抗法律的权威,但是“承租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结果难以承受,“之前付的70万元都是借来的,这几年养虾收成又不好,这下子要破产了。”对此,业内人士提醒,养殖户到外地开展生产,尤其要小心谨慎,不管是刚从家乡出来的“新人”,还是常年在各处租赁土地的“老人”,特别要注意合同条款的要求和字眼,要多方打听,包括土地性质、土地自然条件,以及周边乡村民风、治安情况、塘主的经济状况、为人操守等等,一不留神就有可能陷入类似的困境。“像平整池塘这样的细节,最好经发包人同意,如果发包人在场则更好。”

编辑:罗诗吟 访问人次:2109 关键字:租赁,虾塘,塘基,养殖户,  >> 更多资讯进入水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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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主人 2015/2/28 23:45:58
  这是一则虚假的报道,写报道的记者孙岁寒当时收了徐卫军 、张子光6万元才虚报此事,2013年6月份已冲忙从农村报中撤下报道,该网站是否也是收钱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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