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41桌酒席、耗资近10万的一场豪华婚宴,竟然因一份基围虾引发少见的争议,新郎认为五星级酒店用沙虾冒充了基围虾,而酒店方面则认为沙虾就是基围虾。由于双方僵持不下,新郎拒付6.3万元剩余婚宴款,酒店将新郎告上了法院。新郎不甘示弱,随后提起反诉,主张酒店构成消费欺诈应双倍赔偿基围虾款2.3万元。4月28日上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就这起我国首例沙虾和基围虾之争的婚宴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的结果是:新郎支付拖欠酒店的余款;酒店构成消费欺诈赔偿新郎41份基围虾一倍的款项,共1.4余万元。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的鉴别力。
婚宴进行中因虾起争执
时年28岁的朱军,是南京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板,他与女友协商,决定在2007年的春节前举行婚礼。两人决定将婚宴安排在城北一家知名五星级酒店举行,早在去年的10月13日,就与该酒店签订了婚宴服务合同。
双方的合同约定:2007年1月20日朱军在酒店举办婚宴,预计35桌,每桌标准不含酒水2288元,预付款32032元,余款在婚宴当日以现金付清。之后考虑到来宾安排不下,朱军又于1月16日与酒店签订补充协议,将酒席变更为43桌。
今年1月20日,朱军的婚礼如期举行。根据当天的来宾人数,酒席最终开了41桌。婚宴进行到20分钟以后,酒店服务员将一道白灼基围虾端上了餐桌,几个做水产生意的老板在品尝了白灼基围虾后,认为虾子根本不是基围虾,而是价格低得多的沙虾。
朱军很快被招呼了过来,听了内行的判断后,他和妻子脸上的笑容顿时消失。朱军当即找到了酒店的一名负责人,要他把问题说清楚。见朱军身边有内行,这位负责人最终只好承认餐桌上的虾子不是基围虾而是沙虾,并承诺会减去酒席的相应费用。交涉过程中,朱军的家人悄悄录了像。
客人散尽后,朱军及家人找到酒店方面,要求妥善解决酒席中沙虾冒充基围虾的问题,怎知接待的负责人却不认可刚才那名负责人当时的说法,称他当初的解释是为了平息大家的情绪,并非同意赔偿,还称沙虾本来就是基围虾,酒店根本不存在欺诈的问题。
酒店方面的表态,使朱军无法接受,既然问题谈不妥,他也就没有支付剩余的酒席款。几日之后,朱军和家人再次找到酒店,希望能够尽快解决纠纷。双方各自提出的降低标准悬殊太大,再次弄得不欢而散。
为了掌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3月5日,朱军和内行的朋友一道再次不动声色地来到这家酒店用餐,并特意点了白灼基围虾这道菜,朋友一品尝,所谓的基围虾依旧是沙虾冒充。朱军保存了盘中的虾子样品,并取得了消费发票。
引发首例诉讼忙坏法官
3月15日酒店将朱军告上了鼓楼区法院,要求他立即支付余款6.3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法院于当天受理了此案。
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朱军随即提起反诉,称酒店以沙虾冒充基围虾,构成消费欺诈,要求酒店双倍赔偿41份基围虾款2.3386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星级酒店被指用沙虾冒充基围虾,并被消费者诉以双倍索赔,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后,于4月20日首次开庭对案件展开审理。庭审中,双方各抒己见互不相让,针对酒店的诉讼请求,朱军辩称:原告在履行合同中用沙虾顶替基围虾的做法,构成消费欺诈。原告认为沙虾即是基围虾的说法不能成立,其欺诈行为有事实和证据证实。被告是欠原告部分款项乃因原告没有诚意解决纠纷所致。酒店方面针对朱军的反诉请求辩称:被告称原告用沙虾顶替基围虾、构成消费欺诈的理由毫无依据,根据有关书籍、网站对基围虾的定义,沙虾即是基围虾,基围虾只是民间对沙虾的称谓。
酒店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还向法庭提交了多本相关书籍及网上下载资料,这些著作及资料表明:沙虾就是基围虾。而朱军也同样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资料,以及从事水产经营者提供的证言,表明在南京市场上沙虾与基围虾根本不可混同。
沙虾到底是不是基围虾?如果不是那基围虾又是一种什么虾呢?此案承办法官杨向涛决定要弄个水落石出。杨法官研究起基围虾和沙虾来,上网翻书本,还到宾馆酒店找厨师请教,渐渐对这两种虾有了一定的了解。考虑到书本及网上资料对两种虾的称谓常有混淆,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他又和助手陈欣一起,就基围虾与沙虾的区别、南京水产市场上所称的基围虾和沙虾到底是何种虾等专业问题,到省海洋与渔业局、水产批发市场、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进行咨询、调查。
法官认为基围虾不是沙虾
杨法官通过咨询和调查,他得出了以下结论。
其一、基围虾并非虾的学名,是生活中的通俗叫法,其得名缘自海水围基堤坝养殖的方法。刀额新对虾、周氏新对虾、日本对虾均可用此种方式养殖,因这些对虾具有在沙中潜伏等习性,又均可被称为沙虾。目前市场上所称的基围虾基本是日本对虾,也就是人们认定的正宗基围虾。
其二、有关书籍及网站报道所记载的基围虾即为沙虾的说法并不准确。
其三、朱军保存的虾经权威机构确认,应为南美白对虾,该种对虾口感、颜色、基本养殖方法和基围虾不同,不可以将该种对虾称为基围虾。
其四、南京市场上所称的基围虾确为正宗基围虾,市场上所称的“沙虾”应为南美白对虾;南京市水产市场上出售的“沙虾”和基围虾是不同的对虾种类,两者价格相差很大。
法院认定酒店构成欺诈
在对案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定性后,4月28日上午9点,鼓楼区法院对案件公共开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婚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除了对婚宴中“白灼基围虾”选用的虾是否为基围虾有争议外,并无其他争议,因此对于酒店方提供的其他无争议部分的服务,朱军应当支付费用。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朱军在五星级酒店举办婚宴,每桌不含酒水的价格是2288元,所点的基围虾不会是价格比较低的南京本地所称的沙虾,而应该是基围虾。酒店在朱军婚宴上提供的“白灼基围虾”用沙虾所烹制。对于婚宴合同中“白灼基围虾”的价格,原告未予明确。结合基围虾在春节前的价格要高于春节后的价格的事实,法院认定婚宴中的“白灼基围虾”的价格应为每份172元。
综上,原告酒店作为专业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为被告朱军提供婚宴“白灼基围虾”特定菜肴时,以价格较低的沙虾作为该特定菜肴的原料,构成消费欺诈,故原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该特定菜肴一倍价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在婚宴当日实际消费41桌,故原告应赔偿被告的损失为14104元。被告应给付原告方的婚宴服务费用余款。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上述认定,判决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酒店43441元;驳回酒店的其他本诉请求;驳回朱军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说,酒店以沙虾冒充基围虾赚取暴利的现象,不仅在南京有,在许多城市的星级酒店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许许多多的消费者在当了冤大头后,根本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五一长假将至,又到了人们举办婚宴及举家进宾馆酒店用餐的高峰时节,看过此文后但愿大家能多留个心眼,防止被人不明不白地蒙骗。
李自庆杨民仆
法官从水产品市场取来的两种不同的虾。
经煮熟后,两种虾的外形及表面色彩均有不同,基围虾呈深红色。
■消协建议
5种方法
避免尴尬
交定金要谨慎
去年9月,王先生的家人替他在某酒店预订了婚宴,并付了1000元定金。后来,王先生与酒店联系,希望能在婚礼举行时按照婚庆公司安排,由酒店提供调暗灯光、燃放冷焰火等便利,但被酒店以“妨碍其他客人就餐及安全原因”拒绝,并提出要加收婚庆公司进场费。双方因此未达成共识,王先生决定退席。但酒店方面告知,如退婚宴,定金既不能退还也不能用于消费。因为酒店在与消费者签订定金收据时,已注明若消费者单方面取消婚宴则不退定金。
合同不签维权难
消费者对婚宴头疼,可是一家酒店的老板刘先生近日就因为婚宴的事烦心不已。朋友给他介绍了一个生意。对方要在其酒店举办30桌婚宴。因为是熟人介绍的,他碍于情面,没有与其签订合同,也没有收定金。对方办完婚宴后,却拒绝在账单上签字,最后经过协调,对方只交了60%的婚宴款。
因为是熟人介绍的,酒店已经将酒席的价格打折到很低了。现在对方给的60%的酒席钱连成本都不够。为了讨要酒席钱,刘先生不得不求助于法院。因为没有签合同,对方也没有签账单,刘先生现在很担心没有证据钱要不回来。
维权在于签好合同
针对王先生的遭遇,南京市消协的有关人士指出,现实的情况在于,婚宴预订周期普遍都长,任何一方违约都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特别是对消费者而言,一是定金拿不回来,二是可能造成婚期推延的后果。因此,消费者在给酒店交定金前一定要把各种可能性在合同中反映出来。而对于刘老板的苦恼,消协也坦言,目前还没有有关婚宴方面的法规出台,这类投诉都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的。因此,不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所有的维权依据都是一纸合同。
预订婚宴五点提醒
针对五一期间即将到来的婚宴高峰,南京市消协郑重提醒,预订婚宴一定要签合同。一是婚宴最好提前预订,尽可能避开结婚人数较多的月份以及假日或吉日时,以避开高价位及因饭店压力大而造成的服务不到位;二是预订时最好采用“×+3桌”的原则,这样,备桌的菜肴可以现场调控;三是订婚宴合同时,要将价格、菜单等约定清楚,甚至对个别主菜的主料分量都要写清;四是婚宴时,派专人负责监督菜品,防止菜单缩水;五是要约定违约责任,由于婚宴预订周期太长,任何一方违约都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特别是对消费者而言,可能会造成婚期推延的后果。因此,必须将各种可能性考虑进来,以保证婚宴的如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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