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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修订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07/3/8 16:18:00  来源:中国海洋报  编辑: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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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倾废条例》)自1985年3月出台以来,一直没有进行修订。长期以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仅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倾废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实施管理,对倾废管理的工作实效和工作规范影响较大。据悉,《倾废条例》的修订已经提上立法日程。笔者长期在一线从事海洋倾废行政执法管理,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期望对修订起到参考作用。

    一、倾倒的管理范畴问题。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应当准确把握倾倒的法律含义,严谨倾废的定义,对倾废管理的范畴作出更清楚的界定,特别对于管理中一些令人关注的海上活动。如:通过车辆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运至海边倒入海洋、通过管道向海洋排放污水废液等是否应纳入倾废管理都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要避免对倾倒定义的理解和适用出现过宽和过窄的问题。同时立法还应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和长期稳定性,对将来可能会出现的海上活动,应在倾倒的概念中密切联系倾废的“立法目的”,以确定未来可能出现的海上活动是否属于倾倒行为。

    二、倾倒船舶管理问题。关于倾倒船舶的登记,当前海上倾倒船存在河海施工不分、名称随意变更、流动性大、船舶报废或出现海上事故后随意在海洋弃置等问题,缺乏统一的动态管理。为了对全国的倾倒船统一进行管理,掌握船舶的活动情况和严格施工环保措施,实施有效的环保监督,建议在新条例中规定实行倾倒船舶登记管理制度。倾废航行数据记录仪作为执法仪器,其安装的法律依据与记录数据的法律效力在现行倾废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将“倾废船必须配备海洋倾废航行数据记录仪,其记录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在《倾废条例》修订中予以法律地位确认。

    三、倾倒情况记录问题。建议在新修订的倾废条例中明确“疏浚工程中的倾倒量应以水下实际基建开挖量为准”。由于现行的倾倒情况记录表存在表格分散、容易伪造填写、不宜保存的缺点,可以采取记录文本的形式进行填写、记录和上报。由于倾倒记录填写存在的主观性和判断性,因此仅凭倾倒情况记录表(本),并不能准确了解实际倾倒量。为加强倾倒量的有效监控,建议在条例修订中增加“获得批准的倾倒单位,每项倾废工程施工前、完工后应向主管部门提供具有一定测量资质单位制作的浚前图、浚后图和测量的浚前量、浚后量”。

    四、倾废收费问题。一是倾倒收费。新修订的《倾倒条例》应当对倾倒费的管理、用途作出规定,保证倾倒费用于所需,专款专用。关于倾倒收费价格国家已进行了重新核定,在新的倾废条例中,应补充“国家实行海洋倾倒收费制度,倾倒费应按国务院财政部门与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进行收费”,其他地方不能自定或擅自提高倾倒费价格。二是检测与监测收费。建议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对废弃物检测应执行各省定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规定;对监测的收费标准,监测的费用哪些由海洋主管部门承担、哪些由倾倒单位承担,也应当在条例的修订中予以明确。

    五、主管部门的签证与监督问题。建议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倾废许可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可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同时,监督也是不能回避的问题,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主管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种“有权”有人认为指任何海监执法部门对任何海洋主管部门签证范围发生的违法倾废问题都能进行查处,但这种认识或做法违背了《行政许可法》“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故建议在倾废条例修订中按照国家规定的行政管辖原则做出管辖规定,明确国家与地方海监的执法权力分工,避免产生执法重叠,重视从法律的源头上进行解决。

    六、废弃物的样品检测、分类标准与倾倒区的监测问题。建议在新条例中规定“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倾倒的疏浚物信息确定样品采集的时间、站位和数量”,以准确及时地掌握疏浚物的理化指标和评价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建议增加制定废弃物分类标准条款,现在只有《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和评价程序》,而《倾废条例》附件一、二中的废弃物却没有相关评价标准。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倾废条例》都规定海洋倾倒区的监测要求,但细化不够;监测的类型包括常规监测、重点倾倒活动的跟踪监测、专项监测,而跟踪监测的必要性、合理性,专项监测的应急性、重要性,现行法律法规体现不足,应当在新条例中强化“跟踪监测、专项监测”的规定,为海洋主管部门开展非常规监测提供法律支持,以加强环境监测。

    七、海洋倾倒区的选划、规划与海域使用权问题。在适应海洋经济发展趋势需要的基础上,应当建立海洋经济发展备用所需临时海洋倾倒区的预留区。该预留区应当在制定海洋功能区划时就事先考虑和预留,解决临时倾倒区选划的短期行为;针对倾倒时间长、倾倒量大的临时倾倒区,应当从立法上考虑将此类临时倾倒区上升为正式倾倒区;为解决倾倒区选划缺乏总体协调性和前瞻性等问题,减少倾倒区使用对其他用海活动造成影响等问题,应当建立海洋倾倒区规划制度,依靠倾倒区规划来指导、布设和选划海洋倾倒区。同时,要明确海洋倾倒区的海域使用权归属,海域使用权是属于倾倒区使用者还是属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还是谁出钱选划的就属于谁,现有规定并不明确,要重视解决倾倒区的海域使用确权问题,以此保障合法倾倒者的利益,避免倾倒发生海域使用纠纷。


                                    南方渔网编辑: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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