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法制网海口3月19日电(记者 吴晓锋 邢东伟 通讯员 胡坤坤)海南的田某、郑某、孙某、王某、何某、涂某、杨某等结伙驾车至海口、文昌、琼海等地养殖场,两个月作案11起,盗窃中华鳖、乌龟等价值约52.5万元。海口市检察院指控应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月19日,在海口中院开庭受审。
经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田某,男,1970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郑某,男,1968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某,男,1978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出生;被告人涂某,男,1973年出生;被告人杨某,男,1974年出生;被告人陈某,女,1954年出生,系海口市东门市场水产品销售商。
2011年12月上旬夜间,被告人田某等人及向某(另案处理),乘坐由涂某驾驶的面包车共同窜至位于海口市东山镇的泓旺公司养殖场将约700斤乌龟盗走。随后,将所盗乌龟卖给陈某,得赃款约15000余元。
2011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田某等人,乘坐由杨某驾驶的面包车共同窜至泓旺公司养殖场将约21袋乌龟盗走。随后,将所盗乌龟卖给陈某,得赃款约40000余元。
被告人田某、郑某、孙某、何某共实施盗窃11次,盗窃所得财物销售赃款为166000余元;王某实施盗窃9次,盗窃所得财物销售赃款为153000余元;杨某实施盗窃9次,盗窃所得财物销售赃款为136000余元;涂某实施盗窃4次,盗窃所得财物销售赃款为70000余元;陈某明知某、郑某等人11次运送的乌龟、中华鳖系犯罪所得,仍全部予以收购并销售获利。
法庭将择日宣判。
免责声明:本文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文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本版文章的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并未经过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