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孙长龙是普兰店市杨树房村村民,10年前,他从杨树房镇清水河村村委会承包了20亩养殖圈,没承想,这个养殖圈在十年时间里,又经历了多次转包,现在仍被人强行占用,老孙为这事儿打赢了官司,但还是无法拿回自己的养殖圈。问题究竟卡在哪儿呢?来看记者的调查采访。
8号上午,记者随孙长龙来到位于清水河村的这处养殖圈,里面的过道已经被铁丝网围了起来,水门上的操纵杆被人卸走,圈里贮满了水。
老孙说,现在这个养殖圈是一个叫钱伟的人在经营,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养殖圈被人占用,老孙非常无奈,这起纠纷,还要从十几年前说起。1998年6月,孙长龙从杨树房镇清水河村村民李运平手中,花5500元买了一处20多亩的荒滩,随后自投资金,将荒滩开垦成了虾圈。2003年,孙长龙与清水河村村委会签订了虾圈的承包合同,期限从2003年到2033年,共三十年,承包费2万元一次性交清,并约定在承包期内, 孙长龙有出租转让虾圈的权力,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是清水河村村委会主任陈平安。承包虾圈后,因为还有其它生意,老孙在2004年将这个虾圈转包给了一个叫陈连东的人。2008年的一天,老孙意外的发现,这个养殖圈竟然有一个自己不认识的人在经营,名叫矫远福。
老孙这时才知道,原来,那个叫陈连东的承包者中途停止了经营,将虾圈荒置了。2008年1月,清水河村村委会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个虾圈以10万元15年的价格,又承包给了一个叫牛余昌的人,在这份承包合同上签字的,同样是清水河村村委会主任陈平安。当年10月,牛余昌将承包价提高到34万元,转租给了矫远福。
老孙和矫远福见面后不久,矫远福就撤出了养殖圈。可还没等老孙进驻,一个叫钱伟的人就进入养殖圈开始经营,说自己是清水河村委会雇来管理养殖圈的,不肯腾退。2009年6月,老孙将钱伟和清水河村村委会起诉至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清水河村村委会未经原告同意单方中止合同,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清水河村村委会对虾圈已实际管理,并投入一定的资金,判决清水河村村委会于三年后,也就是2012年5月1日前,将虾圈退还给孙长龙,孙长龙对虾圈的承包期延长三年,也就是到2036年截止。清水河村村委会不服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到了法院判决归还虾圈的日期,老孙满心欢喜订了10万元的海参苗,打算回到养殖圈经营,没想到,钱伟仍然拒绝归还养殖圈。
老孙随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先后与7月9日和8月7日两次发布公告,要求清水河村村委会腾出养殖圈,但对方没有任何动作。11月20日,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对这处养殖圈进行现场执行,孙长龙与清水河村村委会的代表人共同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确认这处养殖圈交付给孙长龙。然而,这一次,除了一张执行笔录,老孙依旧什么也没拿回来。养殖圈仍被钱伟强行占用,还雇了人看护,根本不准他靠近。
记者辗转联系上了钱伟本人,他表示,自己虽然与清水河村委会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但实际上经营这个养殖圈他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现在要让他撤出,必须有人包赔这笔损失。
记者来到清水河村村委会,这里大门紧锁。记者电话联系了清水河村村委会主任陈平安,得到了这样的答复。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案中的被执行人是清水河村村委会,村委会方面应当确保养殖圈完整交付给孙长龙,而钱伟作为村委会的雇用人员,个人损失应当与清水河村村委会协商解决。
孙长龙表示,下一步,他将依据相关法律,追回自己的养殖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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