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据六安新闻网消息,张某与经营水产生意的李某约定,由李某为其提供一批虾苗,价格为3元每市斤,且车费由张某负责。后李某陆续向张某提供虾苗,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张某已欠下虾苗款6万余元,张某出具了欠条。后李某又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院。
舒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其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实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张某限期给付李某虾苗款。
免责声明:本文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文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本版文章的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并未经过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