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河豚素有“菜中皇后”、“鱼中王”的美誉,却是一种含剧毒的鱼类,食品安全部门规定,不管野生,还是人工养殖,不准餐饮单位制售河豚。
近日,有广东佛山市民发现,佛山(禅城)一家酒店在公交车、路边张贴海报,大张旗鼓地宣传店内的河豚养生馆,公开销售河豚。前日,记者暗访发现,酒店内确实在制售人工养殖的河豚,且食客不少。
暗访
餐馆卖河豚
人均最低消费200元
11月28日,有市民意外地看到一家名叫“河豚养身馆”的餐馆大张旗鼓地宣传,他纳闷:“不是说河豚有毒,不能销售吗,难道现在开禁了?” 29日中午,记者以食客身份来到位于禅城福宁路的这家酒店,酒店门口“河豚养生馆”的大幅红色海报悬挂在酒店门口上方和车场入口处。
“河豚养生馆”不大,一共有5个房间。当时正值午饭时间,但记者来到时,餐馆内并无其他食客。
养鱼的水箱放在餐馆外的厨房外侧,水箱长约3米,里面游着几十条10多厘米长的鱼,鱼尾巴上绑着一块红色小标识牌,上面写着“中洋河豚”。
“这就是河豚。”服务员随手抓起一条鱼,服务员称,这些河豚全由江苏一家名叫中洋的水产公司人工养殖的,重约7两,养殖了1年多,“我们一个星期从江苏进一次货。”
记者在餐馆的菜单上看到,该店提供的河豚菜式多样,但不管是哪种,价格都不菲,一条河豚不论大小,价格218元。而且餐馆规定,人均消费最少200元。
记者向服务员问及是否安全,服务员胸有成竹地说,野生的河豚有毒,人工养殖的毒性很小,只有眼睛和胆有毒,餐馆的厨师是经过培训上岗的,有资质,处理过很多河豚,从来没出过问题,“我们有资质,也是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才开的。”
在餐馆大堂里,悬挂着三份证书,一份证书是认证该餐馆具有售卖河豚菜肴的资格;另一份是该餐馆的厨师委派证明,表明厨师是由中洋公司专门委派至此从事河豚宰杀烹饪,符合中洋公司规定。这两份证书的落款单位都是中洋公司,而中洋是江苏省一家大型水产品养殖公司,其特色产品就包括河豚。
第三份证书是企业的餐饮许可证,证书的经营单位是酒店,而不是“河豚养生馆”。
“中午客人少,晚上这里经常爆满。”服务员告诉记者,餐馆隶属于酒店,试业3个月后于11月18日正式营业。
部门
餐饮单位禁售河豚
提防“挂羊头卖狗肉”
前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不管野生,还是人工养殖,我国不准餐饮单位制售河豚。市民如果发现可向食药局举报,若查明属实,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该局负责人表示,目前,不少餐馆挂羊头卖狗肉,以肉质相似的鲃鱼代替河豚。鲃鱼相对安全,没有纳入禁售范围。如果餐饮企业用河豚的旗号卖鲃鱼则属欺诈行为,市民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记者将在餐馆拍到的图片传给顺德农业水产站高级工程师何健华,“这是在沿海地方人工养殖的河豚。”何健华说,虽然目前有餐馆用鲃鱼代替河豚,但两者只是肉质像,外形并不一样,容易辨认。
“人工养殖依然有一定的毒素,只是比自然生长的少点而已。”何健华说,关于人工养殖的河豚鱼毒性小的说法是理论数据,实质毒性还需经过检测才能得知。
延伸
民间盼开禁
官方仍禁止
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一些“吃货”表示,在餐馆能够提供安全保证的情况下,并不拒绝前往食用河豚,市民李先生说:“既然人工养殖的毒性小,为什么还不让人吃呢?”
李先生的疑问实际上也是河豚行业的疑惑。
记者了解到,禁售河豚始于1990年,当年国家卫生部颁布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河豚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
但目前,野生河豚已几乎绝迹,饭店的河豚无一例外都是“人工河豚”。随着河豚养殖技术日益成熟,“新生代”河豚的毒性越来越低,食用的风险大大降低。在江浙、江门、珠海等地,养殖河豚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养殖和产业链,市场要求开禁的呼声日益高涨。
2010年12月28日,《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废止,此举一度被视为河豚鱼“解禁”的信号。由于餐饮单位加工制作鲜河豚鱼屡禁不止,2011年前后,吉林、江西、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希望改“禁止”为“疏导”,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示,能否解除禁令,让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
2011年6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出《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回应三省药监局称,有关部门正对开禁进行相关研究,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对经营河豚(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罚。河豚依旧无法开禁。
他山之石
日本有专门的“河豚法规”
在日本,河豚是被允许食用的,但在处理技术及卫生安全管理方面非常严格。
1983年,日本厚生省通告各地方政府实行《确保河豚卫生》的法规,并于1984年颁布河豚输入的管理规定。根据法规,只有无毒河豚才能贩卖,从捕捞、养殖、加工
到收购、供销的全过程必须建立完善的河豚处理规定和办法,并确立严格的检查和责任制度。无专营执照的饭店、菜馆不得经营河豚,厨师也必须受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后方可加工。一发现违法行为,立即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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