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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08/3/22 9:54:00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黄倩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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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一项基本法。《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规定了“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首次明确渔业养殖权和捕捞权(以下统称渔业权)为用益物权,对我国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渔业生产者权益保护将起到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渔业大国,渔业产量、养殖面积、渔船数量和渔业人口数量都居世界首位,渔业的发展为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水域、滩涂是广大渔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水域滩涂的使用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是广大渔民的基本生存权利。长期以来,国家对水域、滩涂使用制度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央就要求各地对水域、滩涂进行确权发证,落实给渔民长期使用,1986年颁布的《渔业法》在法律上全面建立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制度,对于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和促进渔业快速发展等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对渔业生产者权益的民法保护薄弱。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速度加快,工程建设等占用渔业水域、滩涂的现象越来越多,导致大量渔民失去生产场所;一些地方甚至违背渔民意愿强行收回养殖水面,或者不恰当地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分配水域、滩涂使用权。这些做法严重侵害了渔民权益,许多渔民陷入了“失海、失水”的困境,一些地方群体上访事件增多,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明确要求,要“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因此,《物权法》以民事立法形式确定渔业权制度,是贯彻中央农村基本政策的要求,顺民心、得民意,意义重大。
  
  首先,《物权法》规定渔业权,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渔业的基本经营制度。水域、滩涂使用制度作为渔业的基本经营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从立法和政策的角度加大对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保护,渔业生产得到了迅速发展,渔业生产者利益得到了维护。《物权法》以用益物权的形式明确渔业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更好地适应了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奠定了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
  
  其次,《物权法》规定渔业权,进一步强化了对渔业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权益的保护。《物权法》规定了广大渔业生产者的基本权利,意味着渔业生产者今后从事渔业活动,不但有行政法的保护,而且还受民法的保护。渔业生产者的这项权利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被征用占用后获得补偿的权利,这将进一步加大保护渔业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权利的力度。
  
  第三,《物权法》规定渔业权,将进一步完善渔业法律体系,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过去,我国的渔业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主要是依靠行政法律规范,《物权法》实施后,渔民权益的保护将会增加适用民法的有关制度,如公示、登记、损害赔偿等,渔业活动将进一步受民事法律的调整,渔业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有了法律的明确保障和规范,渔业生产者就会安心投入,积极发展生产,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就会更加充满活力。
  
  第四,《物权法》规定渔业权,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推动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物权法》强调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行为,树立为民服务、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观念,坚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这对促进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维护农村渔区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将《物权法》的贯彻实施作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制度,维护广大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物权法》精神实质和主要规定。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立法目的在于定纷止争、物尽其用,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规定:一是物的归属,谁是物的主人;二是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三是物权的保护。因此,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就在于确认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财产权利。渔业权作为用益物权,意味着渔业生产者依法取得渔业权后,就享有依法占有并排他地使用特定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或捕捞活动,以获取收益的权利。渔业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适用物权法加以保护。
  
  第二,加强组织,深入开展《物权法》的宣传培训工作。要把学习、宣传《物权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的高潮。尤其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要带头学习,并组织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深刻领会《物权法》的精神,更新观念,提高认识。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方法,采取各种形式,深入渔区、渔村、渔港,向广大渔民群众深入宣传《物权法》,特别是《物权法》中有关渔业权的规定,让渔民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精神实质,自觉运用《物权法》争取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履行职能,切实做好《物权法》贯彻实施各项工作。要做好水域滩涂和捕捞场所的规划工作,科学划定养殖区、捕捞区、重要渔业资源与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渔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要确保按照《渔业法》确定的优先原则,将养殖证优先安排给当地的渔业生产者,依法赋予其长期而稳定的水域、滩涂使用权。要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捕捞业管理制度等相关配套法规。当前,要加快制定水域滩涂征占用补偿制度,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渔业水域、滩涂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按规定给予补偿,以切实维护广大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物权法》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积极转变职能,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增强责任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制度,维护广大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渔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南方渔网编辑:张弘
编辑:黄倩 访问人次:11564 关键字:渔业,  >> 更多资讯进入水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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