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末,大连市已经进入了禁渔期。但张某、单某等人却觉得这是个发财机会,他们选定了一片渔港,想在禁渔期内捕鱼发财。渔港选好了,但还没找到停靠卸货点。于是他们委托刘某和于某,去联系渔港的承包人。对于这桩生意,承包人王某也很有兴趣,他同意了张某等人的卸货要求,但要求捕获的鱼每斤要交0.4元的入港费。
2011年6月1日至3日,在规定的禁渔期内,张某、单某等四人,每人驾驶一艘渔船到该渔港内捕鱼。张某几天内共捕鱼近6000斤,单某捕鱼3500余斤。他们捕捞的鱼也不愁销路,刘某和丁某负责帮他们联系销售。
这其间,姚某也联系上了承包人王某,按每斤0.3元的入港费标准,进行捕鱼作业。2011年6月3日,当这5条非法捕鱼船靠港卸货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了他们捕捞上来的面条鱼。案发后,这些人的非法所得也被追缴。 记者杨德欢
法院判决
非法捕捞水产品分别罚款2-7万
近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王某、刘某、张某、单某等人,均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了七万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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