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江某在开化县城关镇江滨东路旁的芹江二坝处(系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规定的禁渔区)用丝网捕鱼,后又打电话叫被告人余某带药来毒鱼。余某随即带了三瓶农药前往二坝处与江会合,后将500毫升左右的农药倒入芹江二坝附近水域,致使水域内大量石斑鱼、鳜鱼等死亡,严重污染了该段水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余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了毒药毒鱼这种禁止使用的毁灭性捕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了该水域鱼类等生物资源及环境的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两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这是开化法院首次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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