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因控制淡水鱼批发业务,王某受于某(已判刑)等人的指使,纠集武某(已判刑)预谋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报复,并商定在甘肃省兰州市动手。2007年8月初,王某与武某在兰州市购买材料,制造遥控爆炸装置。同月16日凌晨1时许,王某趁人不备,在兰州市一水产批发市场内,将一个自制爆炸装置偷放在张某某拉鱼的货车水箱顶部,并引爆爆炸装置,造成张某某之子全身多处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张某某重伤,同时在场的王某等五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2004年5月,王某与刘某、汪某(均已判刑)预谋抢劫被害人刘某某。同月22日21时许,王某、刘某、汪某持仿六四式手枪和匕首,采用刀刺、殴打、持枪威逼等手段,劫得刘某某现金9.1万元和手机一部(价值176元),并致刘某某轻微伤。王某曾用名王军、王立军,1974年7月生于河北省望都县,初中文化程度。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公共场所故意实施爆炸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五人受伤,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劫被害人刘某某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抢劫罪,遂以爆炸罪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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