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祥利说,他从1997年开始开发7号虾池,当时占地5余亩,1998年,他扩建到10余亩。开发过程中,丁祥利和村委会口头协议,他对7号虾池拥有30到50年的使用权,但一直没有签订合同。
记者采访了现任安家岭村党支部委员陈勇,该村水产事务由他负责。他告诉记者,村里并没有和丁祥利签订过承包合同,也没有过口头协议。2012年1月2日,安家岭村举行了全村400余亩虾池的招标大会,这次招标面向社会,其中丁祥利拥有的7号和13号虾池,被程世强和彭杰投标成功。
陈勇告诉记者,虾池是在集体土地上挖的,村里有权处置7号虾池。招标结束后,程世强和安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记者从合同上看到,程世强的承包期为2012年1月2日至2012年12月30日。
王家滩边防派出所副所长胡宗宝说,当时审查程世强时,他说自己对7号虾池拥有使用权,和安家岭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而他向7号鱼塘投放辛硫磷,是为了清理自己的虾池。王家滩边防派出所通过安家岭村村民委员会证实了这一点。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日照法律援助中心梁律师。他说,安家岭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安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有权处置土地。安家岭村举行招标大会,程世强投标成功,并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对7号虾池拥有使用权,具有法律效用。因此,程世强向虾池倒入辛硫磷,属个人行为。如果因为程世强向7号虾池倒入辛硫磷,对丁祥利造成损失,属于民事纠纷,丁祥利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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