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得知杜某的鱼塘里有青苔,鱼药商沈某来帮忙“治疗”,谁知用药不当,1.5万公斤鱼缺氧死亡,直接损失20多万元。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判定被告沈某赔偿杜某经济损失5万元。
据了解,2009年5月2日,50多岁的鱼塘主杜某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塘边水面有少量青苔,于是致电东升镇某鱼虾药店老板沈某求助。随后沈某亲自到杜某的鱼塘处,将青苔宁稀释开来,让杜某洒到塘里。临走前还叮嘱杜某第二天还可以使用剩余的活性氯。第二天10时许,在杜某将活性氯洒往鱼塘的过程中,鱼突然开始大量死亡。随后4天,杜某的鱼塘里共捞出死鱼1.5万公斤,直接损失20多万元。事发之后,当地农办、村委会现场取样进行了测试。经实验,测试人员认为是两种药物间隔使用时间过短,塘里的鱼缺氧所致。眼看20多万元一下没了,鱼塘主杜某一气之下将鱼药商告上法庭。经几次实验及当事人评估,双方均确认沈某出售的药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事情的责任应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来认定。对此,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药品出售人,应该对用药方法有一定了解,却对原告用药进行了错误指引,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作为实际用药人,理应按说明或医嘱使用,尽谨慎注意义务,本身也有一定过错。权衡两者过错,以原告的自身过错为大。法院判决沈某赔偿杜某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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