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因为想清除鱼塘里的少量青苔,广东中山一鱼塘主杜强(化名)到沈明(化名)经营的鱼虾药店购买了青苔宁和活性氯,并在其指导下将其撒到鱼塘,不料导致塘里1.5万余公斤鱼死亡,直接损失近20万元。杜强于是将沈明告上法院。近日,法院认定两人皆有过错,且杜强过错更大,而沈明作为药品出售人,对杜强做了错误引导,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其赔偿杜强经济损失5万元。
本想除青苔不料致鱼大量死亡 2009年5月一天早上,东升镇鱼塘主杜强发现承包的鱼塘塘边水面有少量青苔,于是致电经营鱼虾药的沈明,并在他的指导下购买了青苔宁和活性氯。服务周到的沈明还亲自到杜强的鱼塘,将青苔宁稀释开来,让杜强撒到塘里。临走前,他告诉杜强第二天可以使用剩余的活性氯。
本以为在沈明的指导下可以成功解决鱼塘问题,不料,第二天上午10点,在杜强将活性氯撒往鱼塘的过程中,里面的鱼突然开始大量死亡。药才撒了不到一半,杜强一下子傻了眼,连忙致电沈明来救急。15分钟后,沈明匆匆赶到,用大量葡萄粉加水稀释,撒到塘里,但完全不起作用。11点左右,鱼塘大面积瘫痪,杜强立即联系公安局和村委会到现场拍照、取水样。
两药使用间隔时间过短致鱼缺氧 据了解,事发之后,当地农办、村委会根据现场取样进行了测试。经实验,测试人员认为是由于两种药物使用时间过短,塘里的鱼缺氧所致。
杜强认为,沈明应当对鱼塘的损失承担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沈明告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庭审上,原告杜强指出,是被告沈明亲口保证使用活性氯绝对没有问题,而且他在第二天投放药前再次咨询过沈明,得到沈确认后才放心使用药物的,不料竟酿成恶果。
而被告沈明认为,自己并没有让杜强马上使用,而是让他根据天气情况判断是否使用活性氯,而且在撒活性氯的同时要打开增氧机。况且村委会的实验不能作为法定依据,无法确定事故的发生是否因两药使用间隔时间过短导致。
法院:双方均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几次实验以及当事人评估,双方均确认沈明出售的药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事情的责任应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来认定。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沈明作为药品出售人,应该对用药方法有一定了解,却对原告用药做了错误指引,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原告杜强作为实际用药人,理应按说明或医嘱使用,尽谨慎注意义务,本身有一定过错。权衡两者过错,以原告的自身过错为大。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沈明赔偿杜强经济损失5万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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