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大连陈某曾买过张某的海参,他利用这种关系与吴某上演一出“双簧”,未付款拉走价值16.9万元的海参,留下吴某当“人质”,随后吴某伺机逃跑。案发后,吴某、陈某被判刑。
陈某是大连普兰店人,因做海参生意与甘区的海参养殖户张某相识,张某觉得陈某可以信任。陈某与朋友吴某决定利用这种信任诈骗钱财。2011年4月6日,陈某告诉张某一个大客户要买他的活海参,随后,陈某带着冒充老板的吴某来找张某买海参。次日7时,陈某和吴某雇车来拉3250斤的海参,吴某说一会儿自己的人就会来送货款,提出让装海参的车先走,自己留下来当“人质”。张某同意后,陈某跟车先走了。随后,吴某趁机逃走。张某发现吴某不见了,立即与陈某联系,但无法联系上他。张某立即报案。经评估,被骗走的活海参价值16.9万元。
警方先将吴某抓获,甘区法院以诈骗罪对吴某判刑7年,并处诈骗数额的双倍罚金。今年2月7日,甘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刑5年7个月,并处罚金3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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