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该区首起食品安全案,被告人陈某锋、陈某洪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
陈某锋于2004年开始在老家广东省揭阳市租用场地养殖甲鱼,为缩短养殖期,陈某锋联系罗某购买莱克多巴胺(作用类似“瘦肉精”)。为方便接收罗某寄来的莱克多巴胺,陈某锋让住在深圳市南山区的弟弟陈某洪接收货物,陈某洪收到莱克多巴胺后再交给陈某锋拿回老家添加到饲料中喂养甲鱼。
2010年5月至11月,陈某锋、陈某洪共向罗某购买了20余公斤莱克多巴胺,全部用于添加到饲料中养殖甲鱼。2011年4月,公安机关将陈某锋、陈某洪抓获。至案发,陈某锋、陈某洪已将食用了莱克多巴胺的甲鱼全部售完。
据了解,莱克多巴胺是一种β肾上腺素兴奋剂,能加强脂肪分解,促进蛋白质合成,提高动物的瘦肉率,作用与“瘦肉精”类似。莱克多巴胺会在动物内脏残留,人体累计摄入量超过一定值或者食用了高残留的动物食品后,易出现毒副作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在2002年明文规定莱克多巴胺属于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2002年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使用莱克多巴胺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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