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县级渔业部门要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经初核、汇总并公示后,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底前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2011年度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等。
对于买卖渔船,通知规定,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报油价补助,未办结的由该渔船原船舶所有人申报。同时,考虑到2011年是渔船检验和渔船登记动态管理系统正式启用的第一年,各地工作进展不一致,对2011年合法新建造的渔船,其补助用油量核算的起始时间由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机关确定。
通知还明确,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继续与渔政执法挂钩。渔船凡有电炸毒鱼作业、暴力抗法、违反休渔禁渔规定作业、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以及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扣除全年油价补助;其他违规行为扣减50%油价补助。2011年度渔船报废、拆解或新建,其补助资金按农业部备案的实际作业时间申报。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申报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条件的渔船或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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