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屈先庚开始承包经营武陵源御笔峰大酒店餐厅,长期赊购个体户刘湘军经营的鲜鱼,到2011年底,尚欠刘湘军鱼款73154元,经多次催讨未果。眼看2012年关将近,刘湘军一家正为如何收回鱼款发愁。2011年12月31日,刘湘军再次来到餐厅讨要鱼款,连屈先庚人都没有见到,经打听,得知屈先庚餐厅承包期限已满,人已经不知去向,但在酒店尚有承包餐厅时交的8万元押金未来得及领走。刘湘军急忙来到武陵源法院,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屈先庚在御笔峰大酒店的承包押金8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武陵源法院经审查,当即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屈先庚的上述财产。押金被冻结后,屈先庚主动找到申请人刘湘军要求协商解决,2012年1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屈先庚一次性付清了拖欠的鱼款73154元,刘湘军自愿放弃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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