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2011年12月30日,由广西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诉讼的宁明县水产畜牧事业局原局长熊国先贪污、受贿案,经宁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熊国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熊国先在担任宁明县水产畜牧事业局局长期间,于2003年上半年,因宁明县水产畜牧事业局筹建一栋宿舍楼,建筑包工头赵某(另案处理)得知后找到熊国先,套老乡关系,要求承揽畜牧场宿舍楼建设项目。2003年8月,经熊国先同意,赵某得以顺利承揽该建设项目。2004年7、8月间,结算部分工程款后,赵某得知宁明县水产畜牧事业局边境乡镇兽医站实验室五个建设项目即将发包,为感谢熊国先在承揽宁明县畜牧场宿舍楼建设项目时对自己的关照,同时也为了承揽其他建设工程项目,赵某拿了人民币20000元到熊国先的家,通过熊国先的妻子送给熊国先。之后,经熊国先决定同意,赵某得以顺利承揽了五个边境乡镇兽医站实验室的建设项目。在结算部分工程款后,赵某又送给熊国先好处费人民币40000元。至此,熊国先先后收受赵某送给的好处费共人民币60000元。
2004年12月,熊国先在任宁明县水产畜牧事业局局长期间,以给领导送礼为名,让财务人员从该局账户领出人民币20000元给其送领导。后因领导拒绝,熊国先将这20000元占为已有,并要求财务人员购买餐票将账目冲平。
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熊国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6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熊国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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