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2009年8月26日深夜,一阵雷电过后,
湖北宜昌黄柏河水域开始刮风下雨。因为突然因地锚松脱,停靠在该水域的五艘运输船发生漂移,最终撞上两处围栏渔网,导致围栏网大部分被挂走,养殖在围栏网内的鱼全部逃走。
这次事故给渔民刘某带来惨重损失,数次协商无果后,他将运输船所在公司告上了法院。为最终确定刘某的损失,法官数次前往潜江和枝江两地,核实刘某购买鱼苗数量。半个月前,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决,运输船所在的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1万余元。
运输船撞坏围栏渔网
刘某在黄柏河流域通过放置围栏养鱼多年。2009年8月26日,忙碌完一天后,他站在岸边,看着河中已放养近1年,且正在加速成长阶段的翘嘴鲌鱼、大白鲢鱼、花鲢鱼和野生桂鱼,兴奋地估摸着今年的收成。这种翘嘴舶鱼长得越大,就卖得越贵,最高可卖到30多元一斤,一条鱼就值几百元。
当天晚上,随着一道闪电划过,倾盆大雨伴随着大风降临。不久,他接到了围栏渔网被撞坏的消息。刘某赶到养殖水域时看到,两处围栏渔网被全部撞坏,大部分栏网正顺水向下游漂去,养殖在里面的鱼全部逃走。而撞坏这些栏网的罪魁祸首,正是停靠在上游的五艘运输船只。
刘某一家的心情跌到了低谷,一年的收入就这样打了水漂。
刘某后来曾数次找到运输船所属的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2010年初,刘某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恢复被损坏的渔网支架及围栏渔网原状,并赔偿损失29.8万元。
鱼苗数量成关键证据
本案产生三个争议的焦点。第一,刘某是否具备在黄柏河水域养鱼的资质,其财产权利是否应当保护;第二,围栏渔网被撞坏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第三,刘某受损失的具体数量及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该水域从事渔业捕捞、养鱼多年至事故发生是一个持续过程,且在2008年以前刘某具备合法的养殖资格,2008年以后因政府要对该水域重新进行规划,就没有给在该水域从事养殖的渔民办理相关手续。事故发生时,刘某虽没取得相关部门明确许可的资质,但鉴于养殖多年,应当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因此,对于被告提出的养殖行为不合法,所有的民事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提出的撞坏渔网属于不可抗拒力,法院认为,被告是肇事船只的所有权人,对停泊的船只负有管理义务,故被告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对于被告提出的所养鱼苗的数量不确定,法官曾数次前往潜江和枝江,这两处是刘某购买鱼苗的地方。法官根据购进鱼苗数量,以及两处围栏渔网能容纳鱼苗的数量,最终确定了刘某的损失。
最终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决,船舶所在公司承担刘某经济损失21万余元,并将受损渔网恢复原状。半月前,该案判决执行已经到位。
律 师 点 评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何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本案中,这家公司的船舶因管理不善,致船舶在风雨天气拉脱地锚发生自由漂移,损害了刘某的围栏渔网,导致其财产受到了较大的损失,依法应予全部赔偿,人民法院据此判定完全正确。所幸的是,本案船舶发生漂移仅造成财产损失,没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这也是对有关企业的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一定要注意安全,避免出现这种比较大的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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