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诸多报道中“起诉大湖的股民”踪影难觅,大湖回应,还没有任何投资者前来问询
多篇“大湖股份股民欲讨旧债”的报道均未出现股民真实信息。在某股票社区中有帖子表示,“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大湖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11月7日-9日,部分媒体先后报道了“股民欲向大湖股份(原洞庭水殖)虚假陈述追责”之事。农财宝典记者半个月后跟踪此事时,发现起诉之事没有任何进展,当事律师已经与大湖股份达成共识,联合起诉一事或已无疾而终。
大湖虚假陈述受罚
事情得从《证券时报》2008年报道说起。是年11月28日,《证券时报》以《洞庭水殖 一把鱼饵引发的质疑》为题(含《增发项目 意欲画饼圈钱》、《养殖资产“水中月”?》、《IPO募资打水漂造假上市嫌疑大》、《大股东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四篇报道)披露了大湖股份存在造假上市、虚假陈述等方面的问题。
在上述文章中,《证券时报》披露,“安乡县水产养殖总场(大湖股份第二大股东)将其所拥有的安乡珊珀湖大湖在内的资产在大湖股份IPO和股改时,两次注入上市公司。安乡水产为大湖股份第一大股东泓鑫控股的关联公司,而在洞庭水殖所有的公开资料中,都没有透露两者的亲密关系,洞庭水殖在关联人信息披露方面涉嫌严重违规。”
报道出来后,湖南证监局于11月29日即展开立案稽查,并于2010年5月28日下达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9号)。处罚决定认定大湖股份“在 2007年以前的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安乡水产与泓鑫控股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作出如下处罚:一、大湖股份给予警告;二、对罗祖亮(时任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 10万元罚款;三、对曾卫国(时任董事、总经理)、彭荣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万元罚款;四、对李祖军、黄新元、梁淑敏、曹向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万元罚款;五、对赵涌涛给予警告。
“影子股民”难寻觅
农财宝典记者发现,证监会处罚决定下达之后,除了媒体广泛报道,似乎并没有其他影响。11月22日,顺着媒体所公布的“知名证券维权人士、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的电话,农财宝典记者联系上刘国华律师。该电话专门用于征集符合起诉条件的大湖股份股民。
刘国华告诉农财宝典记者,股民与他联系之后,一直未将相关材料寄给他,所以起诉之事尚无进展。当记者表示希望能够直接和欲起诉的股民沟通时,刘称需要征求股民意见。但此后,刘律师又推说不知道股民的联系方式。
为找到“欲讨旧债的股民”,农财宝典记者辗转找到此前采写《大湖股份股民欲讨旧债》报道的媒体记者。该记者表示自己并没有股民电话,报道相关资料均由刘国华提供。
记者找到多篇相关报道发现,有关“大湖股份股民欲讨旧债”的所有报道,均未出现股民真实信息。在东方财富网旗下股票社区中有一个题为《大湖股份虚假陈述案集体索赔“全国征集令”》的帖子。该贴表示,“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大湖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但此事进展如何,却无从知晓。
据另一关注此事的媒体记者透露,某接近大湖股份的公关公司向其确认,上述报道出街后,大湖股份曾派员赴广州与刘国华有过会谈。
农财宝典记者再次联系刘国华律师,刘承认大湖股份曾派董秘与其洽谈,“我们谈得非常不错,对方很诚恳,我也就不想太为难人家。”而大湖股份办公室负责人也正面向记者回应,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投资者就相关事项向公司问询,上述报道出来后,“公司董秘杨明跟律师有过很深的交流,达成了共识”。但该负责人以没有参与交流为由,拒绝透露共识内容。该负责人还表示,事件没有造成什么影响,对股价与市场都没有造成大盘震荡。
发表评论 |
咨询:0779-2029779
随时,随地,伴你身边!
图文推荐
最新水产财经
今日要闻
热点推荐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