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近日,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水污染致鱼死亡案件。经过法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解,使得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刘某的损失得到及时的弥补。
家住淮阳县某乡的刘某承包鱼塘养鱼,在鱼塘附近分布几个小加工作坊和一家养殖户。2011年3月初,刘某发现鱼塘的鱼无故大量死亡。刘某经仔细检查后发现,几家小作坊和养殖户的污水不知什么时候流入了鱼塘。刘某向环保部门作水质检测,发现由于污水流入,导致水质变坏,引起鱼塘中的鱼大量死亡。刘某多次与小加工作坊和养殖户户主沟通协商,要求赔偿其损失,但小加工作坊和养殖户户主认为刘某的鱼死亡与其没有关系,拒绝赔偿。在协商过程中,由于水质进一步恶化,鱼塘中的鱼几乎全部死去,刘某损失巨大,向法院起诉要求污水排放者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庭审中,主审法官了解双方当事人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认为调解结案较好,于是争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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