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10月25日,岳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辉、蔡某、陈某、陈某文、沈某、李某等六人在洞庭湖区从事非法捕捞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辉、蔡某、陈某商量,准备合伙在东洞庭湖修建矮围子捕鱼。后因资金不足,又相继吸收了被告人李某、陈某与沈某入股,并约定六人分占六小股,且各有分工,如被告人李某辉、陈某文负责修建矮围子、捕捞、销售;被告人蔡某负责协调渔政、渔民关系及销售等。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六被告人每人投入资金2.6万元用于在岳阳县东洞庭湖新安闸与新沟闸水域之间修建两个矮围子,堤长约6里,堤高约80公分,两个矮围子总面积约2300亩。
2010年9月至12月,洞庭湖进入枯水期,六被告人雇请人员对落入两个矮围子的鱼类进行捕捞。捕捞的方法是:先将矮围子内的水放低,再用抽水机将水抽干,之后采用电击,放置壕子、地笼王等高密度网具,不分鱼的种类、规格,竭泽而渔。共非法捕获小鲫鱼9万余斤,才鱼、鲶鱼、黄古鱼等2千余斤,销售后获赃款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六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采用禁止使用的方法和工具进行捕捞,捕获大小鱼类达9万余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六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已退出赃款,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辉、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陈某文、陈某、李某、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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