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都是嘉陵江流域的禁渔期,家住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的周光平却雇佣甘信勇、甘信蛹、赖恒钢、周昌明、李光明等人,在国家法定禁渔期间,采用电捕鱼的方法,在嘉陵江中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驱赶、制止他们的群众打伤。10月10日,经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光平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对甘信勇等5名从犯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七个月不等徒刑。
2011年3月12日,甘信勇等人利用周光平提供的蓄电池、升压器、充电器及捕鱼船等电捕捞工具,在嘉陵江北碚区澄江镇中积坝江段电捕鱼时,遭到江边众多钓鱼者用鹅卵石驱赶、制止。随后,周光平邀约甘信勇等人持铁管等器械随意殴打江边钓鱼者,造成江边群众王某、邹某、欧某等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后经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邹某、欧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事后,周光平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了相关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法院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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