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昆明市制定了《关于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一位法律界的人士将其称为“中国办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最详细的操作手册”。该《意见(试行)》把办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入罪条件进行了详细而规范的说明,如:在一年内因污染破坏环境、偷捕鱼类、盗采矿产行为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以刑法定罪处罚。
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环保)分局相关人员介绍,该分局根据昆明市“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暨滇池流域“十个禁止”工作部署,分为两个小组积极开展打击污染破坏环境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截至9月13日,共办理行政案件7件,治安拘留9人。李学贵、金玉才、杨正光均为偷捕滇池鱼类,其中金玉才捕的鱼才有4公斤,换来的却是5日的行政拘留。而其余的人均为排放污水的公司负责人。
《意见》明确,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而且,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相关人员介绍,按照渔业法规定,在滇池偷鱼捕鱼最高可罚5万元,但在实际操作中,最高的罚款就是2000元。但偷鱼现象屡禁不止,不加大处罚力度,难以杜绝。《关于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就明确规定,在禁渔区或者是禁渔期间使用违法违规的捕捞工具,捕到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评估价值下来,超过了5000元人民币,就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还规定: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组织、指挥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在一年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将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发表评论 |
咨询:0779-2029779
随时,随地,伴你身边!
图文推荐
最新综合新闻
今日要闻
热点推荐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