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为打击破坏上犹生态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上犹江的一江清水。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用农药毒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郭家鑫、肖明、朱志生、郭家华拘役三个月至管制五个月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郭家鑫、肖明、朱志生、郭家华商议用农药毒鱼,由郭家鑫出钱,先后购买了55瓶“甲氰菊酯”农药,四人自制了捕鱼工具。下午5时许,先后将55瓶农药倒入上犹县东山镇广田村油石河广田段河中。几十分钟后,陆续有鱼上浮,四人便用捕鱼工具捞鱼,四人捕获部分死鱼后便各自离开现场回家。5月29日起,上犹县城东门附近群众陆续发现油石河下游至县城附近水域有大量的鱼类死亡。经上犹县畜牧水产局评估,四被告人投放55瓶“甲氰菊酯”农药至油石河广田河段的行为,致使下游水域152076立方米水体中的鱼类等大量生物死亡,严重污染了该段水域,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了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家鑫、肖明、朱志生、郭家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了毒药毒鱼这种禁止使用的毁灭性捕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了该水域鱼类等生物资源及环境的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肖明、朱志生、郭家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目前,该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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