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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安养鱼户饲料问题致死鱼 起诉却败诉

发布时间:2011/8/25 8:59:33  来源:大江网   编辑:罗诗吟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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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了查明真相,养鱼专业户单独请物价部门对这次损失进行评估后,又不远千里,带着这批饲料的样品到上海市一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做鉴定,结果证明这批饲料不合格。
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江西高安市一养鱼专业户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批鱼饲料喂鱼后,突然出现鱼大面积死亡事件。

为了查明真相,养鱼专业户单独请物价部门对这次损失进行评估后,又不远千里,带着这批饲料的样品到上海市一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做鉴定,结果证明这批饲料不合格。可当他满怀信心将饲料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鉴定费、交通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后,却被判败诉。

法律界人士说,像此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受害方往往因为不具备专业的法律专业知识,没有较强的证据保全意识等原因而导致败诉。

鱼大面积死亡疑饲料不合格所致

2010年8月22日,高安市灰埠镇铜塘村的李军(化名)在该市某饲料店购买了某牌鱼饲料90包。

次日上午,李军分两次各投了一包鱼饲料下塘,下午2时许,当他再次准备投放鱼饲料时,发现鱼大面积死亡。两个小时不到,鱼全部死亡。

李军向当地警方、水产等部门报案。相关部门赶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排除了人为投毒的可能。

李军怀疑鱼饲料有质量问题。于是,他先后向饲料店以及饲料生产商——江西某饲料公司取得联系。对方派来相关人员查看后均称没质量问题。

李军为保存好证据,在未通知饲料公司和饲料店到现场见证的情况下,自费请高安市物价评估中心对这次鱼死亡的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不久,该中心作出鉴定结论:损失53400元。

之后,同样在没有告诉饲料店和饲料公司以及相关部门的情况下,李军单独带着样品赶到上海市一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2010年11月,鉴定结果表明:该饲料样品所测项目蛋白质不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之后,李军多次找饲料店和饲料公司要求给予赔偿,但对方赔偿7270元后不再赔偿。

今年4月18日,李军将饲料店和饲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饲料款、检测费、评估费、交通费、鱼死亡损失等各项费用6万元余元。7月上旬,高安市法院驳回了李军的诉讼请求。

原因何在?

私自鉴定不合法

李军对于法院的判决很不解,在此案中,自己不但报了警,而且还请物价部门对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并到权威部门拿到饲料不合格的证明。

新法制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案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在举证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

“此案暴露出了在产品质量纠纷之中,受害方维权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特别是不注重合法有效地收集证据。”8月23日,江西英华律师事实所律师朱刚在了解此案的情况后,向记者详细解析了此案值得反思的三个地方。

首先,李军提供的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对他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证明力。这其中有三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是,检验报告不是由执法主体送检的,而是个人送检,也就是饲料店和饲料公司没对送检样品进行确认。

所以,李军提供的这份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这批送检的鱼饲料一定就是江西省某饲料公司生产的饲料,不能排除李军为了达到向江西省某饲料公司和高安市某饲料店追偿的目的,掺杂使假,调包换物的可能性。

第二个理由是,《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18条均明确规定,有权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人是:(一)司法机关;(二)仲裁机构;(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这条规定排除了产品质量争议的单方当事人。

第三个理由是,该办法还规定:“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

其次,李军没有提供鱼塘里死亡与江西省某饲料公司生产的饲料有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李军为了证明其养殖的鱼死亡是因鱼吃了江西省某饲料公司生产的鱼饲料所致,仅仅提供了一份公安机关接警报告,并未与被告共同委托,或者由中立机构取样委托合法的鉴定机构对鱼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因此,李军在未查明其养殖的鱼死亡原因之前就起诉被告,属于明显证据不足。

最后,当地物价部门出具的《关于养鱼塘鱼死亡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违反了鉴定程序,没有证明力。

鉴定机构未依法通知两被告到场确认死鱼的数量、品种、大小,即在未通知争议对方当事人到场确认送鉴物品的情况下,就作出了鉴定结论,违反了《江西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

律师称产品质量损害纠纷应保全证据

在现实生活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害而向法院起诉获得赔偿的案件屡见不鲜,但为什么有的人起诉至法院能获得赔偿,而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却被驳回呢?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律师肖文军称,在一些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之中,作为受害方往往输官司。一是因为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不注重证据的保存,也导致了维权取证困难。如交易很少使用发票、收据等票证,产品包装也大多用过即扔,需要取证时往往“死无对证”。二是鉴定难、费用多,导致维权成本高,让消费者维权异常困难。三是诉讼难。诉讼程序复杂,法律条款深奥,普通消费者难以理清相互关系、搞懂其中奥妙,最终只好不了了之。

“因此,消费者要懂得并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合法地固定证据,以便于以后诉讼。”

肖文军提醒,如碰到突发性产品责任事故,应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尽快请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获取尽可能多的证据。

特别是要注意保存好未用完的种子、化肥、农药和饲料等农资商品。对一些种专业养殖大户,有条件的可以整包装的封存好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也可以在厂家商家参与下,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封存,或进行公证后保存。这样以便发生损害时,能及时送交技术监督和农业主管部门鉴定,以查明损害发生的原因,分清责任。

肖文军强调,一旦发生损害,消费者要及时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等报案,请求他们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取样鉴定,查清损失的大小,提出补救的方案,防止贻误时机,扩大损失。特别是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错过了时机,就难以鉴定和评估损失的多少。

另外,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损害发生后协商索赔未果,或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裁决不成的情况下,要及时提起诉讼并注意时效性。《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都对消费者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作了时限上的规定,超过时限就无法提起诉讼。

编辑:罗诗吟 访问人次:3124 关键字:高安,  >> 更多资讯进入水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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