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检察院受理一起生产、销售“毒海参”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间,伙同其母亲白某某在其位于皇姑区宁山中路66-5号的住处,用硼砂、火碱调制的浸泡液泡制海茄参、方刺参。其二人生产的“毒海参”大部分在海鲜市场内销售,其余部分销售给饭店,共销售“毒海参”2万余斤,获利4万余元。公安机关还在其住处扣押了大量未来得及销售的成品“毒海参”及用于生产“毒海参”的硼砂、火碱和塑料桶等工具。硼砂、火碱是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如食用会影响神经中枢、危害身体重要脏器。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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