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起诉书指,被告担任“福甡11号”的渔工,渔船2011年6月3日于乌拉圭附近大西洋公海作业时,陈姓船长与被告因食材堆放问题起争执,陈姓船长以木板殴打被告,引起被告不满怀恨在心。
起诉书表示,被告后来在驾驶舱因没有值班人员接替,愤而自冷冻舱取出杀鱼刀,在海图室砍死陈姓船长后,将尸体丢入海中,并擦拭血迹。
起诉书说,陈姓船长失踪后,被告谎称是失足落海,但台湾轮机长认为不可能,且发现有血迹,并自船员处获悉船长被杀害后,立即通报陈姓船长遗孀报案,由海巡人员前往搜证并押解被告返台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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