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满河的鱼像炒米样浮起来乱窜,里面一片白色,岸边死了几十条大鲤鱼。”“河里鱼死得太多了,几天后我们到这里洗澡都臭气难闻,一湾一湾的死鱼,造成损失太大了,可能几年都恢复不了。”当湖南永顺县村民们亲眼目睹流经本村的司城河域惨无生机的现状时痛惜不已。
这是一例发生在全国重点文物十大考古遗址的司城流域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也是永顺县依法批捕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011年7月25日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依法批准逮捕。
2011年7月2日,村民刘某邀约滕某、田某等八人准备去捕鱼,经商量每人凑50元钱花400元购买40瓶硫丹,然后驾车至灵溪镇司城村水井湾将硫丹放入河中,每人捕捞得1斤多鱼回家。第二天,刘某觉得意犹未尽,于7月3日下午,伙同滕某、田某等九人再次以凑份子方式购买了27瓶硫丹,后驾车至与水井湾同一条河域的吊井电站将27瓶硫丹放入河中顺河捕捞鱼,当晚每人捕捞得2-3斤鱼回家。
至7月4日清晨司城流域便出现了开始所述的那一幕。经永顺县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其两次投毒事件已经造成了司河流域吊井至灵溪镇司城河河段渔业资源的90%以上被破坏。上述河段鱼类自然生长需3年至10年才能恢复到原有水平。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出自我国《刑法》第340条,其具体规定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除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有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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