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颁布并施行了《辽宁省海域使用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允许投资人以海域使用权作价出资,作为新办企业或已办企业的注册资本。这是该省在海域使用管理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
该办法规定,投资人以海域使用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金额之和,最高可达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同时,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海域使用权出资的新增注册资本不受此限制。该办法明确,在辽宁全省范围内,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投资人,投资于省内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管理,均可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扩股时作价出资。
该办法要求,用作出资的海域使用权应当确保权属清晰、无争议,并且可以依法转让。具有以下5种情形的海域使用权不得用作出资:海域使用权共有,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有违法用海行为正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设定担保的;具有国防、公务、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等特殊功能的海域使用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或决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要求,拟用海域使用权实际出资的投资人,应在有关文书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持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手续。在获准变更登记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投资人在以海域使用权出资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应提交《海域使用权出资登记表》、海域使用权变更前后权属证明等材料。获得海域使用权认缴出资的投资人应在自公司成立之日的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海域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海域使用权出资实际缴纳后,需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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