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推动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高度,把伏季休渔管理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制定方案、完善措施,严格执行各项休渔制度,使我省所辖海域的渔业资源有效得到休养生息。有关市、县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为组长,渔业、公安(边防海警)、工商等部门参加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协调督导,切实把各项休渔目标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法,强化管理。伏休期间,要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监管,海陆并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伏休期间的各类违法捕捞活动,确保伏季休渔秩序良好。要严格对应休渔船进行地毯式排查与登记造册,监督渔船返港,确保应休渔船全部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停泊,做到“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 ,任何渔船不得在伏休期间携带网具、加载渔需物资和擅自转移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规捕捞的渔获物。要调集渔政、公安(边防、海警)等执法力量,围绕对虾、毛虾、梭子蟹、海蜇、鲅鱼等主要渔业资源保护,开展海上联合检查,严厉打击带头违反秩序或暴力抗法渔船、“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以及套牌、假牌渔船。
三、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维护好伏季休渔秩序。渔业(渔政)部门负责渔船的监督管理和查处渔船的违法捕捞行为;公安(边防、海警)部门负责维护海上及渔港码头的治安秩序,重点查处违法出海捕捞引发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查处和侦破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品市场销售的违法捕捞渔获物。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与周边相邻省份的团结协作,共同抓好交界海域的休渔管理,切实维护好交界海域的休渔秩序。
四、广泛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将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的新要求作为重点,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渔港、渔村、渔船、渔户,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渔民群众宣传海洋伏季休渔的重要意义,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保护资源环境的意识和遵守有关休渔规定的自觉性,为伏休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邀请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等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伏休管理中来,共同维护好伏休秩序。
五、周到服务,体贴关心渔民生活。要密切关注休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情况,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部分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防火灾、防台风等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清查死角,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确保休渔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密切关注休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竭尽尽力为渔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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