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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座谈海洋工程条例(一)

发布时间:2006/10/27 17:00:00  来源:中国海洋报  编辑: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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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编者按:《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将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日前,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和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共同组织召开了贯彻实施《条例》专家座谈会。来自我国海洋、科技、教育、法律界的10多名院士、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领导和媒体记者参加了座谈会。会议重点围绕《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影响以及贯彻落实等进行了热烈讨论。为使读者更清楚地理解《条例》的相关情况,近期,本报将连续刊登与会专家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潘新春(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主任):从2000年开始,国家海洋局就着手《条例》的起草,直到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为止,前后历经了约6年时间。《条例》的出台,是全国海洋界、科技界、教育界以及法律界的许多专家共同智慧的结晶,也是各行业、各部门长时间辛勤劳动的结果,来之不易。《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后有了第一个新的、可以具体实施的配套条例。《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主要是将《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海洋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的原则、内容具体化、程序化了。今天的座谈对于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技术服务部门如何学习好、正确理解好、宣传落实好这部法规都是十分重要的。

  目前,不少海洋工程项目海洋环境评价中存在很多问题,《条例》对规范海洋工程项目环评、保护海洋生态与资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经过几十年发展,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特别是国家对土地严格调控以后,许多项目纷纷转向沿海或海上建设,对海洋环境的压力也日益增大。据统计,近两年,每年新增加申请海域使用的项目将近400个,其中由国家审批、审核的项目大概在100个左右,特别是围填海项目,有些涉及面积非常大。比如,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河北曹妃甸工业区建设规划填海约几百平方公里。这些围填海项目如不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评价,其影响是非常大的,而且影响一旦产生,就不可逆转。《条例》作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法规,明确了海洋工程的定义,对海洋工程环保管理的内容、程序具体化了,这为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的管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应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为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了依据。《条例》还第一次从法律角度提出严格控制围填海,并要求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这些规定为严格管理和控制围填海项目,维护老百姓利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武器。《条例》第一次从法律角度提出了海洋环境评价应用的有关监测资料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为环评报告书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贯彻落实《条例》也是我们在座的各位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责任。近期要着力做好几项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掌握《条例》的实质;二是按照《条例》的具体规定,配合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司,尽快组织专家,研究和制定落实《条例》的配套制度和技术规范;三是开展《条例》贯彻实施的培训工作,主要针对环评单位从业人员组织3期培训,分别在北、东、南海三个海区举办;四是在海洋工程环评中做好专家评审和报告书的审查工作,认真落实《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马德毅(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主任):《条例》的出台,对将来开展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海洋环保工作是非常有利的,对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条例》还有许多条款不明确:一是1984年颁布实施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如何与现在的《条例》衔接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条例》中对海洋工程的定义和范围是采用列举法来进行列举的,有的内容不明确。比如海岛开发工程算不算海洋工程不明确;三是离岸排放的管道和排污口,包括沿岸排放的排污口,其主体在陆上,而污染物排放到海洋,利用的是海洋环境容量,这算不算海洋工程也不明确。有一些条款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条例》第21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产卵繁殖场、鸟类栖息地、生态敏感区等围填海,但是对产卵繁殖场、鸟类栖息地、生态敏感区等地点、范围如何鉴定,由谁来鉴定,这既涉及到技术层面的工作,又涉及到行政管理,还有执法等都需要进一步的规定。再比如第8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控资料,这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要求就需要明确,进一步具体化、标准化,执行中才好操作。还有第15条第2款,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评资格证书前应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这里征求意见的程序、意见的法律效力等也需要明确,并具体化。

  最后,为了实施好《条例》,关于海洋工程环评资质管理,我有个建议:国家海洋局和国家环保总局之间协商衔接好,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分出一类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资质,其管理由国家海洋局受理、初审后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颁发资格证书。


                                     南方渔网编辑: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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