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面开展对全县渔港和渔船防火安全检查。组织渔政、渔监、船检渔业执法人员参加的检查组,对全县主要渔港码头和生产作业渔船的消防设备、防火用火管理制度落实以及渔船机舱、伙房、驾驶室等易出现火灾防患的部位进行了仔细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在全县共检查渔港10个、渔船1200余条,下达整改通知书5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进行了现场整改。
二是大力抓好渔船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执法检查小组在渔民群众中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在全县渔船集中的渔村分别召开了由渔船船长参加的渔船安全防火会议,下发了“渔船安全防火常识”共2500余份,针对上级通报的鲁日渔1502火灾事故,举一反三,将我县以往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了原因剖析,列举了渔船火灾事故给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惨痛教训,要求各渔船全体船员严格落实渔船防火用火管理制度,严禁渔船违章操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认真执行渔船编队生产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突发险情应急报告和处理工作。同时,利用县电视台加强宣传,普及防火常识,增强防火意识,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三是督导各级各类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对各乡镇渔监站的工作督导,要求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制度,督促各分管辖区内渔船船长认真落实好安全检查制度。要求停泊在渔港内的渔船,甲板面不得堆放易燃物品,严禁在港内进行电焊、风割等各种形式的明火作业和进行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严禁液化气瓶等危险物品遗留在船上;严禁在港内装卸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电焊船、加油船进入渔港区。
通过本次在全县大范围的执法检查,纠正了部分船员麻痹大意、防火意识差的思想,让他们掌握了基本的渔船防火知识,并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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