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为加强海参育苗、养殖、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海参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威海刺参”品牌形象,促进我市海参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畜牧兽医局联合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威海市辖区内从事海参育苗、养殖、加工、流通、餐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参生产经营者”),应对其生产、销售的海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依法生产、诚信经营。
二、海参生产经营者应持证经营。从事海参育苗的,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海参养殖的,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海参加工的,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海参流通的,应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海参餐饮的,应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海参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部门监管规定。
三、海参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渔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购买无经营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发票的渔药,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建立药品采购、使用台账,采购药品时应索要渔药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进货发票。海参包装、保鲜、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四、严格执行海参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管理办法。海参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海参产品应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鲜活海参应当执行《无公害食品-海参》(NY5328-2006)标准;盐渍海参、即食海参、高压海参等产品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干海参应当执行水产行业《干海参》(SC/T3206-2009)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指导生产,加工过程不允许使用除食盐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预包装海参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散装干海参,应采取附加标签等形式,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建立生产经营活动档案记录。海参育苗、养殖单位应严格落实“三项记录”(即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和“五项制度”(即生产日志制度、科学用药制度、投入品监控制度、水域环境监控制度和产品标签制度),对育苗、养殖全过程建立记录;海参加工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商索取进货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原料来源、产品生产、销售台账等记录,海参产品出厂应随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海参流通与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和供货商档案,采购海参产品时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索取进货票据或“一票通”,并定期整理存档。以上记录应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实行海参生产经营“四项管理制度”。一是市场准入制度。不能提供海参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包装、标识以及经营过程卫生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海参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养殖企业购买外地苗种必须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二是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生产经营者发现海参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做好相关记录。三是举报与投诉受理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给予举报人奖励。监管部门应建立消费者投诉记录,及时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四是警告通报制度。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者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生产经营者,实行不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曝光。
七、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商场(店)、配送中心、仓储单位等(以下简称“海参产品经销单位”)应当设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海参质量进行抽查检测。如发现海参质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销售或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当地渔业或工商部门报告。海参产品经销单位应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其责任,对其经营环境、条件、安全管理措施、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八、加强“威海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威海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产地范围为威海市现辖行政区域内的海域和沿岸池塘。使用“威海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海参产品,其产品品质及包装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本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应同时符合《“威海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由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制定,以下简称《“威海刺参”管理规则》)要求的体型特征、感官规格、理化指标等品质条件,符合《“威海刺参”地方标准》的要求。经批准使用“威海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按照《“威海刺参”管理规则》的要求,规范使用“威海刺参”地理标志,维护“威海刺参”的品质和信誉。严禁威海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海参产品使用“威海刺参”地理标志商标,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在海参产品及其包装使用与“威海刺参”证明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或标志。
九、渔业、质监、工商、药监、畜牧等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海参育苗、养殖、加工、流通、餐饮以及渔药经营等环节的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有权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和海参产品;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渔业投入品、生产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海产品的监管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如果今后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由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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