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的验收认证只是阶段性,时段性的工作,管理部门日常检查监管则是常年性,永久性的,经营企业日常遵守和符合GSP规定也是常年性,永久性的。
罗建民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副处长兼广东省兽药GS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1985年本科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畜牧专业,1986-1987年在澳大利亚研修学习,2000年9月至2002年7月参加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生课程班学习。从事牧草、畜牧、饲料、兽药等行业技术推广和行政管理工作26年。
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于2010年3月1日施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于2010年7月22日印发施行。截至2011年1月,广东全省共有43家企业通过GSP验收,广东为推进GSP所采取的很多做法也得到了农业部主管部门的充分认可。
今年是实施兽药GSP的关键一年,任务十分艰巨,时间十分紧迫,距农业部规定的明年3月1号强制实施清理行动还不到一年时间。我们除了要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外,还要重视解决在兽药GSP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注意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管理部门的验收认证与日常检查监管关系,二是经营企业的GSP检查验收与平时遵守GSP规定的关系。我们发现不少企业和我们的管理者只重视验收认证,忽视日常遵守GSP规定和监管。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实际上,在兽药GSP和省的实施细则出台后,要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前提就是要符合GSP规定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条例第五十九条又明确对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省的实施细则,也专门设定第九章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的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检查验收标准、是否能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限期纠正;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从以上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遵守和执行GSP的检查监管,一年四季每时每刻都用得着。从2012年3月1日以后,无论是新办的还是现有的兽药经营企业,则必须任何时候都遵守和符合GSP实施细则的要求。
所以说,GSP的验收认证只是阶段性,时段性的工作,管理部门日常检查监管则是常年性,永久性的,经营企业日常遵守和符合GSP规定也是常年性,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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