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广大市民关注,在近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云南省渔业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水产养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药品、化合物、生物制剂,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以及未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省农业厅厅长张玉明介绍说,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水域环境污染严重,水生动物的检疫工作滞后,加之在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渔用药品、饲料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导致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形势严峻。《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用饲料、药品管理,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不得销售。养殖者使用违禁药物生产的水产品要在渔业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养殖者承担。同时规定擅自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的,除没收非法引进的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外,还将处5万元以下罚款。
我省鱼类资源丰富,特有品种达290多个,占全省总种数的67%,但由于其生存环境日益恶化,很多宝贵的特有物种濒临灭绝。更由于近年来江河谁能资源的开发力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鱼类洄游通道和鱼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越来越多的鱼类品种濒临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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