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规范,强化了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等责任。
强化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责任
《办法》为将基层、岗位责任落到实处,明确了渔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具体包括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渔港安全管理责任,确定现场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渔港有经营人的,经营人是渔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渔港内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渔业船舶由于违章或者疏忽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船长为直接责任人。此外,特别强调“船员临水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并以船长为问责主体设置了处罚条款。
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办法》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分了两个层面作了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实行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政府部门的分工上,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乡镇政府予以协助。
强化渔港设施设备的配备和渔船能级提升
针对标准化渔港少、渔船停泊过于分散的问题,《办法》明确,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渔港专项规划,并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标准化渔港。同时,还从安全角度对渔港应当配备的设施设备提出了原则要求。此外,《办法》在参考渔港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为了加快淘汰安全条件较差的渔业船舶,《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对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渔业船舶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等优惠政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标准化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并免费向本市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强化行政指导和服务措施
《办法》规定推广渔业船舶编队生产。编队生产的作业方式有利于降低渔业船舶航行、作业风险,已得到越来越多渔民的认可。《办法》对编队生产的备案、联系等工作机制作了具体规定。在提升应急能力方面,《办法》规定,一方面,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安排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等参加培训。另一方面,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港和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预案,并组织船员参加应急演练。
《办法》还规定了,要注重防灾减灾。要求市农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建立健全灾害检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特别是台风等灾害发生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督促渔业船舶安全避风。渔业船舶水上遇险或者发生事故,渔港监督建构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参与海上搜救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的搜救行动。另外,《办法》规定推进信息化管理。本市将设立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信息服务系统,实现船舶通讯、安全监管、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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