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长宁县长宁镇群利村二组的“堰沱田”是一口面积不大的山平塘,但在其承包经营问题上,却让以前关系不错的前后两任承包者撕破了脸,围绕承包权易手后,池塘内的鱼到底是谁的,双方闹上了法庭。昨(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这起民事纠纷进行了审理。
据悉,1999年5月30日,该组居民唐祥贵、周德琼夫妇取得了 “堰沱田”的承包权,承包期限为10年。唐祥贵夫妇的承包合同到期后,该组通过公开招投标对鱼塘进行对外发包,该组居民伍朝云、费晓霞夫妇取得了承包权,承包合同自2009年6月1日起生效,期限为10年。
2010年3月24日,唐祥贵夫妇以鱼塘内的池鱼是他们喂养的,伍朝云夫妇强行阻止他们正当打鱼为由,将伍朝云夫妇告上了法庭。伍朝云夫妇则认为,唐祥贵夫妇的承包合同到期前,曾对存鱼进行全面捕捞。他们取得承包权后,拉来了约5吨石灰对鱼塘进行消毒,当时被石灰水烧死的存鱼仅5条,当地派出所也对消毒现场进行了勘查和拍照取证。他们认为唐祥贵夫妇喂养的鱼已经不复存在,鱼塘中的鱼是他们从别人处购买469斤条子鱼后喂养的。
2010年10月11日,长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唐祥贵夫妇、伍朝云夫妇和所在的村组在承包经营方面没有进行实质性交接,伍朝云夫妇投放鱼苗的证据不足,故作出了“堰沱田”内的鱼属唐祥贵夫妇所有,判决生效15日内唐祥贵将存鱼捕捞完毕等判决。
拿到判决书后,伍朝云夫妇不服判决,上诉至了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昨日庭审中,伍朝云夫妇认为他们以每斤5.5元的价格购买了469斤条子鱼投放鱼塘的证据充分;其承包合同也是与群利村二组签订的,谈不上要与唐祥贵交接;取得承包权时,长宁镇政府在调解该案时,要求唐祥贵尽快打捞存鱼,而石灰消毒时,也并未发现有大量的存鱼。若法院将鱼塘现有的存鱼全部判给了唐祥贵,那么这1年多来他们养的鱼又该如何计算损失?
庭审过程中,唐祥贵夫妇未到庭答辩,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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